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如何启动
集体林权改革已经初见成效
2010-10-15   作者:常修泽(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支撑与规范运作

  伊春开展的只是“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如果在面上全面推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我建议,切实把握有关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规范运作。具体来说包括两个系列:

  第一系列,从理论上,建议把握产权三论:

  1,产权体系论。我曾强调,产权不是“一朵鲜花”,而是“一束鲜花”,是“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的各种行为性权利的综合体系”,包括财产的所有权,还有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流转权等,是一个完整的产权体系。伊春的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地”这一部分属于产权中的“经营权变革”,地上的“林木”(活立木)这一部分属于“所有权变革”,并由此带来处置权、收益权,抵押权、流转权等相应的变革。
  2,产权价值论。产权应理解为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就伊春来讲,已经实现从“原木是产品”到“原木是商品”的提升,下一步要推进“让活立木进入市场”,然后再到“林木价值的增值”。按照我的产权价值论,“满山尽是绿资本”。
  3,产权可分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首先,产权横向是可以分离的。需要转让哪个就拿出哪个。其次,产权纵向是可以分割的。任何一个权利单独拿出来后,都可以进行分割、量化,切成一个个产权单元(日本人称之为“株”)。现在职工购买的“林木”将会不会成为“原始股”?值得探索。

  第二系列,在运作中要把握产权制度四支柱:

  2003年笔者在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供的内部研究报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中,曾分析了“产权制度四支柱”:即产权界定制度、产权配置制度、产权流转制度、产权保护制度。伊春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都涉及四种制度。
  1,产权界定制度。主要是对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对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叫做“产权到底是谁的”。原来“林地”归国家所有,现在经营权归职工(50年),但所有权仍归国家;林地上的“林木”原为国家所有,现在有偿转让后,界定为个人所有。这样产权关系就界定得清清爽爽。
  2,产权配置制度。主要涉及各类主体的产权在特定范围内的置放、配比及组合问题。伊春采取的是“远封近分”的办法,远的配置给国家,近的分给个人,这里就涉及了一个责任、权利和利益的分配问题。
  3,产权流转制度。主要是指产权所有人通过合乎程序的产权运作而获得一定的产权收益。伊春产权转让的流程是:实地调查——价值评估——公布结果——提出申请、签订意向——开展竞标——签订协议——交割费用。运作是比较规范的。将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认为,伊春应该出台新的流转制度,比如说建立“活立木”市场,对“活立木”进行交易、流转。这种流转,可先在职工内部进行交易,将来有条件的话逐步发展(包括向经营大户、经营能手集中),也有可能变成股份制合作林场。在流转过程中,根据我的研究,应把握四要:①评估要科学;②价格要合理;③交易要透明;④资金要到位。
  4,产权保护制度。是对各类产权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对林权改革来讲,应该说“林权证”是林区职工购买林木后进行自我保护的武器。
  下一步,面上全面推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如果能够按照上述四个制度来进行规范运作,则这项改革就能比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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