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难除“霸王条款”顽疾
旅游、电信、银行、保险、航空运输仍是重灾区
2012-06-04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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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旅游霸王条款败游兴:“保密协议”封口消费者
    
  故事回放

  2011年12月,当北京的彭燕女士与西泽国际旅行社签下出境旅游合同时,她未曾料到,这趟“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不但未能成行,还将自己拖入了漫漫维权之路。
  2011年12月3日,彭燕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威”旅行团,乘坐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46000元,包含有:“……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境内段机票、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因为怕晕船,彭燕还额外支付了28000元的升舱费。
  怀着乘船看极光的激动心情,彭燕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特罗姆瑟。然而,临上船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邮轮发生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
  “这明摆着就是欺诈。”彭燕很是气愤,拒绝改乘飞机,要求协调安排乘船项目,在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她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
  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上签了字。根据协议,西泽国际旅行社在彭燕回国以后向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但前提是彭燕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而且保证不再追究旅行社任何责任等。据悉,“梦游挪威”旅行团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签署了相同内容的“保密协议”。

  “旅行社强迫消费者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明显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西泽国际旅行社要求彭燕签订的“保密协议”包含有“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保证不再追究任何责任”等免除经营者主要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实质内容,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此外,保密协议中有关“回国以后退还50%团款37000元”的约定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即使不考虑本案欺诈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三百条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规定,西泽国际旅行社不仅应当向彭燕返还升舱费28000元,还应支付同额违约金28000元。
  彭燕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据业内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保密协议”在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目前国内旅游业转包问题严重,一些旅行社将人招来,再转给有相关资质的旅行社,层层转包下来合同约定中的情况往往走了样,而当消费者索赔时,就以保密协议来减免责任,“尤其是在国外,人生地不熟的,不签就不给你护照,没护照的话你回不来,只好被迫签了。”(记者 王璐/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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