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劳动合同的代价
    2009-12-07    作者:刘昌松    来源:新京报

    农民工为讨要一纸劳动合同,竟然要做付出生命代价的准备,不禁让人扼腕:公众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怎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状况如何,由此可见一斑

    46岁的四川阆中农民何正文,来京打工5年没有劳动合同。为了讨份劳动合同,今年9月份,在被拖欠半年工资后,他连夜离开工地,将所属劳务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何正文甚至为此做了最坏的打算,他与一同打工的弟弟订下了生死盟约:一旦因报复遇难,只要两人中任何一人有能力,须将对方子女视如己出抚养成人。日前,何正文接到了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12月15日开庭的通知书。(12月6日《新京报》)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即将两年之际,一个农民工为讨要一纸劳动合同,竟然要做付出生命代价的准备,不禁让人扼腕:公众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怎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状况如何,由此可见一斑。
   有人可能要问:选择仲裁、诉讼来维权都耗费时日,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岂不便捷?何正文就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常常投诉无据,又目睹工友被打伤后同样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投诉无果的情况,才把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一纸劳动合同作为一件大事来做的。何正文不知,劳动法规从来没有规定,无书面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就能不受理劳动投诉;相反,不签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监管的首要内容。
   可以说,某些执法人员不想替农民工维权,才以其没有劳动合同作借口,一推了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82条)。二是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如此高的违法成本应该能够威慑住违法者了,可再好的法不去落实,也不过是一纸空文。笔者不想过多地责备用人单位,因为人有趋利避害的劣根性,若不签劳动合同利益巨大,而违法成本几近于零,则让人不违法都困难。但是,劳动监管部门的执法缺位、监管缺位,才使得“真老虎”变成了“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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