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的亮点
    2009-07-28    社评    来源:上海商报

  短短5年就被纳入“修法”程序,在中国迄今的“修法”史上少有先例。对本身还很新的“条例”作出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的亮点,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进步。
  上周五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工伤可能覆盖的人群极广。除了一线生产职工、广大农民工、商贸职工,包括商务楼的白领和金领,都有可能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受到突如其来的意外伤害。
  工伤所及的内容也极广。举个例子,现有“条例”规定,上班时间职工互相发生打架斗殴,受伤或受害的职工不能算工伤。“意见稿”则拟规定,这类打架斗殴只要未构成犯罪,受伤或受害的职工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很新,2004年才由中央政府颁布施行。就“条例”修改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及人保部起草的“修正案”的价值取向比较鲜明。大的修改包括“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复查鉴定及纠纷处置程序;取消行政复议环节——职工对工伤理赔结果不满可直接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缩小了以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也纳入并享有工伤保险权利;提高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一系列工伤待遇包括残疾待遇尤其是人亡后的补助标准有了明显提高。
  考虑到“资强劳弱”在中国是个阶段性历史存在,所有这些向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倾斜、体现善政的修改内容是值得予以肯定的。
  世事难料,只要是受雇佣的劳动者,都难免有在工作时间会出现人身伤害之意外,尤其是劳动保护在当下的中国是整个劳动执法中最薄弱的环节。因而,“条例”的修改不光是政府的事,而是与我们每个人现实和潜在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大事。作为媒体,关注并报道“条例”修改,更系本职所系。
  我们以为,最值得人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以下几条:
  ——进一步提高工伤事故所导致的人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条例”原规定的补助标准是,职工所在地区48-60个月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修改后则拟提高至60-80个月的平均工资。很显然,即便直接提至80个月,补助标准依然偏低。
  以上海为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000元出头,80个月的补助总数不到20万元。人家在工作时间把命都搭了进去,这样的补助额度对工伤死亡职工的妻儿父母是说不过去的。如果死者上有老下有小,生前又系家庭惟一劳力,80个月的一次性补助(性质相当于计划经济年代的一次抚恤金),让这样的家庭日后如何维持基本生计?计划经济时代,这类一次性补助归企业支付,而今补助大头已转至工伤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因而,一次性补助标准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把企业按比例为职工上缴工伤保费(职工自缴部分除外)的法条由“应该”改成“必须”,也即企业必须强制执行该法条。此外,企业违反此法条的处罚力度更须大幅提高。
  还有,企业因基本劳动保障“短斤缺量”,也即无视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所导致的工伤事故,该企业必须接受“专项处罚”——对违法企业姑息迁就,就是对职工生命与健康的漠视和戳害。反之,对企业课以重罚,利于强迫企业改善基本劳动安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对“条例”的修改寄于厚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许未必知晓“条例”修改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如是,政府和媒体更要担当起为劳动者代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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