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机场高速收费信息考验制度生命力
    2008-06-10        来源:新京报

    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继年初被审计出“合法不合理”后,日前再起波澜:北京大学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法学教授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分别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目前市发改委和交通委已受理该申请,并告知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说,对于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我们已关注了许久,也说了很多,充满了很多无可奈何的尴尬;对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我们同样关注良久,也表达了很多令人鼓舞的愿望。现在,北京大学的三位法学教授运用自己的专业和影响力,试图将二者结合起来,让我们看到了解决机场高速收费“难题”的曙光。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政府一切行为的标尺。尽管目前申请尚处于行政处理程序之中,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结果应当是乐观的。首先,政府在主导、审批首都机场高速收费方案,后在收费还贷结束又审查批准转让经营收费权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无疑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其次,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政府应作为重点公开的内容,而且《条例》还要求政府应予主动公开以接受监督。机场高速在首都交通规划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事关百姓的日常出行利益,其费用收支情况及经营权转让等信息,本应属于政府主动公开或重点公开的内容,因而现在三位教授提出申请,政府没有拒绝的理由。
    当然,即使有乐观的估计,但在法律上,对于任何合情合理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处理结果仍会有两种可能性,或公开信息,或拒绝公开信息。而且,即使是公开信息,也还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公开”,另一种是“假公开”,即公开部分信息或公布“无效”信息,比如仅仅公开那些“无关痛痒”的、或早已被审计部门公开的信息,而对那些公众真正关心的“内部信息”敷衍塞责,避而不答。
    当然,如果政府部门认为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范围,则也可以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但不论如何,按《条例》的规定,如果要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政府部门必须要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利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政府而言,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其就构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而对公民来说,只有“行动”才可能将法律纸面上的权利条款激活,达到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目的。这也是国外信息公开制度较为成熟国家的一条普遍经验。比如在日本,20世纪80年代以前地方公共团体的交际费和误餐补贴存在很多问题,使用情况也不公开,市民请求公开信息往往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结果是,在普遍的信息公开申请和大量的信息公开诉讼的压力下,日本交际费和误餐补贴等费用使用得以大大规范,1996年东京都甚至宣布全面废除官官接待,需要接待时,应公布接待对象包括姓名在内的全部资料。
    从这个意义上说,北大三位教授的申请既是“试金之石”———考验北京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诚意,也是“引玉之砖”———“徒法不足以自行”,公众应积极而勇敢地拿起法律“公器”。对此,人们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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