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叫什么有何要紧?
    2008-02-18    王琳    来源:检察日报
  广东省东莞市的政协委员房智平2007年提交了一份《建议政府公文取消“外来工”这一称呼》的提案,后来东莞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以“新莞人”作为“外来工”的新称谓。2008年该市“两会”上,房智平又提交建议,建议将“新莞人”改名的日子——4月16日,定为新莞人节日。这一建议经媒体披露后,再次引发热议。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已经接受了“新莞人”这一称呼,也不关心政府公文是否真的取消了“外来工”这一称谓。“外来工”是转型社会中的客观存在,也是东莞及类似东莞这样的制造业之城的活的事实。无论“外来人员”、“工人”,还是两者组合而成的“外来工”,本身都只是中性的名词。这些称谓本身并没有任何歧视,从中也看不出任何的不道德。相反,“外来工”是个恰如其分的称呼。如果有人非要把“外来工”视为一个贬称,那只能说在这个人的眼里,“外来人员”与“工人”一样是贬称。该校正的,也许并不是“外来工”这个称谓,而是那些总对“外来工”看不顺眼的人的心理。
  当然了,如果“外来工”都能接受“新莞人”这一称谓,改名易号也无不可。只是,作为政府切不可将名称的更换就视为理念的转换。政府公文将外来劳工称做“外来工”还是“新莞人”,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各项决策——尤其是涉及到外来劳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是不是把外来劳工当做一个平等的公民来看待。如果外来劳工与本地劳工有了平等的公民权,叫什么又有何要紧?那些不愿被人称做“外来工”的外来劳工,他们真的是视“外来工”为歧视性称谓吗?不,他们只是在抗议附加于“外来工”这一称谓之上的不公正待遇。
  看不到“外来工”一词背后的实质问题,而一味对一个颇为贴切又约定俗成的称谓发难,实在让人不明所以。“外来工”或“农民工”今天仍然被广泛使用,这个群体于权益保障上沦为弱势的尴尬即便没有更趋严重,也依然如昨。提出“新莞人节”的新建议,也许只是想要让这个群体在生活中不再受歧视,并且不再因救济渠道的匮乏而默默忍受权益的被侵害。但问题正在于,一个称谓的改变,或一个节日的设立,能够使这个群体凭空获得平等的权利,公正的待遇和便捷的救济吗?
  当然不是!就像患者相对医院是个绝对的弱势群体,我们却不会想到要将“患者”易名为“上帝”,进而设立一个“患者节”来改变其弱势的地位一样,外来工所缺少的并非是一个漂亮或响亮的称谓,而是一套科学且完善的能够实现并保障他们正当权益的法律、制度、政策以及对这些法令的切实执行。“改名”或“设节”本身并不产生多少实质意义。
  对于外来工而言,他们更需要的是权力机关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多下些功夫,在推动城乡二元体制的终结上加快步伐,在外来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上多一点投入,在外来工权益的司法救济上多一些便捷,如此,对“外来工”的权益保障就是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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