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还是租售并举好
    2007-09-11    谈锦钊    来源:广州日报

    如果政府补贴的保障型住房只租不售,将使政府用于住房解困上的财政资金陷入无法循环的境地。允许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购买经适房,对于个人、政府、社会、市场来说都有利。
    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保障型住房只租不售的意见,这个意见在抑制炒楼、保证灵活解决经济困难户住房需要方面,有其合理性。但综合考虑,笔者以为不宜一概而论,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宜租者则租,宜售者则售,以租售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为好。
    出租廉租房是解决经济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向住房困难和经济困难户提供合适的住房,当承租户的经济收入超过享受廉租房条件时,可以收回出租住房,规定一定时限让其另觅住所搬离,暂时不能迁移者相应提高租金。政府收回廉租房让其他困难户入住,充分运用廉租房公用资源,有作为周转房之用等灵活操作的好处。
    当然,廉租房也存在“不好”的地方,一是廉租房管理成本较高,房屋日常管理和维护成本不低,如果收取物业管理费仅此一项可能高出廉租房租金水平。另外,保证廉租房入住者符合标准,必须进行准入审查和常规年审,分期订立租赁合同,发现超过限定标准的住户要催办加收租金手续,或让其搬出廉租住房还需要支付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廉租房通常是一平方米住房只收一元象征性租金,这个租金水平仅市场上商品住房租金的十几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过于大量的廉租房将使政府难以持久维持。有人甚至提出这类政府大量补贴的住房要占住房总供应量的70%,如是,则恐怕要回到房改前那种公房实物分配,政府、企业包袱越来越重,而全社会住房供应日益萎缩的景况。如果政府补贴的保障型住房只租不售,将使政府用于住房解困上的财政资金陷入无法循环的境地,对许多急需过渡性住房的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才,政府难以提供及时帮助。从海外例子看,一些廉租房通过一段时间还是向承租户出售,既满足住户需要,也减轻政府负担,部分廉租房最终走上低价出售途径来解套,是解决社会的“沉没资本”和政府的财政“负累”的重要途径。
    出售政府保障型住房即经济适用房,有其符合经济规律、容易管理的好处。首先,经济适用房售价主要是依据建筑造价加低利润(一般是3%)而定的保本原则,出售经适房可以及时回收大部分房屋建造成本,投入下一轮住房建设,形成良性循环。其次,经适房是政府补贴地价和部分税费的,可以视为向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性资助,不会构成社会的沉重负担。政府土地收入本来就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们担心出售保障型住房会引起炒楼、变卖盈利的行为,其实大可不必。因为物业重要的是依法登记才能取得合法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产权转移时可以依法征收政府当初的补贴部分,并征收增值税,让转移房产者基本无利可图。对出租或长期空置经适房者,可以采取政府回购或加税的办法控制。
    住房是人们主要或者是最大的家庭财产,古贤有云,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于未参加过任何形式房改、未买过集资房等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允许他们购买经适房也是政府保障住房的一种合理补偿,是一种人性化措施。何况,经适房售价虽然比时下商品房价格低一半左右,但比当年房改房的价格要高得多,可能达到十倍左右,也不是可以轻易买下来的,可以鼓励低收入家庭不断努力取得自有产权的住房。经适房成本要依照建筑及配套成本来计价,并非实物分房,也不是福利分房。因此,允许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购买经适房,对于个人、政府、社会、市场来说都有利。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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