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认为,这也许只是中国税法建设的一小步,但对于中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却是历史性的一大步。 公益性捐助在许多国家是与市场分配、财政分配相互补充的“第三次社会财富分配”。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助,它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的,而且还有社会与政治的,具有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从世界的范围来看,公益性捐助对于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发达国家对于文化的资助方式是政府财政引导下的多元化混合资助方式。政府的财政与相关政策是创造一个文化艺术能够得到最大限度支持的环境,捐赠或信托基金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充实公共文化资助的最普遍的做法。以法国为例,1996年度文化融资,商业性融资只有18.5%,公共财政支持24%,绝大多数的文化资金来自公益性的捐助。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文化的公共资助被认为是公民及地方性社区的首要责任;只有当文化政策任务的范围或性质越过了特定社区的能力,国家才作为出资者进入。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文化发展模式进入一个战略变革期。越来越多的以专项资金或基金的方式出现的文化资助现象表明,以国家财政计划拨款为主的对于文化发展的事业经费性支出开始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公开化的公共资助方向悄然转变。传统文化事业领域政出多门,存在公共文化投入方式单一、重复投资、投资范围太宽泛、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低下等一系列体制性问题。 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和谐文化”的提出,把我国的公共文化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随着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实践进程的加快,公共文化发展方面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一,宏观的讨论较多,而微观的诸如公共文化供给的制度安排等关键性问题的研究不足;其二,对于“公共文化”的认识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把意识形态属性与公共性混同;其三,有关文化发展资金方面的探讨比较粗浅,主要是基于中国文化事业经费基本上全部来自财政拨款这样一个事实,随着中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共文化资金”的来源会日益多元化,因此需要一个超越一般财政视野的公共文化发展思路。 这里所说的“公共文化资金”指的是由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划拨、补贴、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对于公共文化发展提供多种形式资助以及各种公益性文化基金的总和。有关公共文化资金的管理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新课题,目前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随着我国财政公共化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计划经济体制下服务于行政的单一事业型文化体制向市场化、社会化和公共化的多元文化发展模式转变,中国公共文化的发展机制必然发生深刻的变革。鼓励公益性文化捐助,是我国完善公共文化投融资机制,建设社会化公共文化发展机制的重要基础。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文化创意研究院执行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