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奖励不能一成不变
    2007-03-19    安徽 东方言    来源:经济参考报

  “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生活没有帮助。”这是沪东新村街道刚“出炉”的一项调查结果。记者获悉,近日该街道人口计生委对辖区内350户家庭的调查显示:有近1/3的父母未领取该奖励费,即使在领取的人群中,也有近2/3的人表示“奖励费对其生活没有帮助”。(3月5日上海青年报)

  上世纪70年代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规定,政府对独生子女父亲和母亲给予每月2.5元的奖励费,相当于大部分夫妻工资的5%以上。可以说,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有所帮助的,也起到了引导社会成员“只生一个好”的积极作用。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人们的收入水平翻了几番,可独生子女奖励费却仍然像个长不大的“老小孩”,以月入千元计,只占到千分之二点五。这就难怪独生子女奖励费会让社会成员感觉到“对生活没有帮助”,直至视为可以“忽略不计”,甚至不愿意领取。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按理说,计划生育既是有法可依,本来也可无须奖励。实行奖励费政策,其实是通过奖励来引导更多的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是政府对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为国分忧的一种肯定和赞扬,同时也是政府应该给予独生子女家庭的一项社会福利。
  这种福利在现下的农村体现得更为明白,在不少地方,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可以得到现金的奖励,还有政府为其办理的养老保险。但在城市,还是“涛声依旧”,尽管有的地方稍稍提高了一点,但还是属于可以“忽略不计”之列。社会成员着眼于减少人口压力,减少环境资源压力,提高人均福利,少生为国分忧的角度,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就理应得到政府给予的这种社会福利。
  当独生子女奖励费被社会成员“忽略不计”时,这样的“奖励”事实上已经是有等于无,“奖励”功能更是无从谈起。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看来,要么不再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但这不符合现下的计划生育形势;要实行,就必须要根据现实情况,提高奖励标准,发挥其在引导鼓励社会成员增强“只生一个好”的社会责任。
  三十多年过去了,国家的实力大大增强了,首批享受奖励的独生子女的孩子都在享受奖励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难道不应该“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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