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上“假币”换“真币”
假币犯罪出现新动向
    2008-02-21    本报记者:姜涛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假币斗争的深入开展,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受到有效打击。尽管传统的制贩假币行为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假币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利用银行业机构自动存取款机(ATM机)犯罪的行为开始出现。

ATM机假币犯罪成新型智能盗窃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货币金银处处长、高级经济师孟建华告诉记者,随着社会打击制贩假币斗争的不断深入,全社会防范假币的能力明显提升。犯罪分子采取的不再是传统的面对面使用假币的方式,而是通过向银行业机构ATM机转移假币的方法,换取真币。
  “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假造钞票部分技术参数,利用变造币通过自动存款机存款,使一些自动存款机误认为真钞,将假币像真币一样存入ATM机,并转入犯罪分子账户,然后再从自动取款机里取走真币。”孟建华说。
  他还对记者表示,使用假币让ATM存款机误认,实际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突破ATM存款机验钞功能的障碍,获取银行业机构的货币,将银行业机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之中。使用的假币是手段和工具,盗取货币是最终目的。因此,ATM机假币犯罪行为应被视为一种新的智能型盗窃行为,也是需要政府及打击假币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的新课题。

经济损失银行买单ATM机成假币“试验田”

  孟建华告诉记者,ATM机假币犯罪行为,给银行业机构直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由于自动循环存取款机实行存款箱、取款箱完全分离的方式,银行业机构如发现ATM机存款机中有存入的假币,就不会再付出,而是按假币收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还得如数支付给这些假币或变造币的犯罪嫌疑人账户资金,而由此形成的损失就由银行业机构买单了。
  另外,在一些不法分子变造货币过程中,银行业机构的ATM机已经成为他们变造币的试验窗口,ATM机的防伪功能,在这一次一次试验中逐步被一些制造假币变造真币的犯罪嫌疑人所掌握,为他们新的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

打击新型犯罪专家给出三点建议

  孟建华认为,打击利用ATM机存入假币犯罪,首要工作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订我国刑法,增设“利用ATM机存入假币”为盗窃罪。由于ATM机假币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予惩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银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在刑法条文修订以前,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的方式,规定此种犯罪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条款定罪。”他说。
  孟建华告诉记者,尽管我国使用的ATM自动存款机对假钞的识别参数已多达几百种,科技含量相当高。但是,为了防范利用ATM机存入假币,应以更高标准确定ATM机的防伪技术参数,使ATM机的存款保持较高的拒钞率。所有自助设备的服务网点都应配备摄像头,完善自助设备监控制度,有效记录存款人的体貌特征,对存款人、出钞口实施有效监控,便于及时准确地追查犯罪嫌疑人。
  此外,孟建华还建议,ATM 机审批及管理部门应形成合力,防范与打击利用ATM机存入假币的行为。作为同级政府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各级人民银行,要及时向银行业机构与公安机关通报辖区反假货币的形势及假币犯罪的新动向,加强对银行业机构ATM机防范假币流入相关工作的研究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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