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地方金融风险迫在眉睫
财政部昨发文规范地方融资性担保业务
    2010-04-07    作者:黄晶华    来源:国际金融报

    地方政府在投资冲动下,纷纷通过各种地方融资平台,吸收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一旦在发挥效益或者偿还过程中出现某种风险,最终就将转嫁到政府财政上,因此,在早期阶段通过规范、梳理,防患于未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财政部4月6日下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债务风险凸显

  专家指出,上述文件的出台可能更大的意义是在于防范和控制目前日益凸显的地方融资债务风险问题。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博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规模地方债务风险的出现,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留下的一个隐患。由于2000亿元的地方债远远不能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地方政府在投资冲动下,纷纷通过各种地方融资平台,吸收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一旦在发挥效益或者偿还过程中出现某种风险,最终就将转嫁到政府财政上,因此,在早期阶段通过规范、梳理,防患于未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大量的融资平台都是通过政府的信用或者是财政信用做担保才能融来资,因此,在严格担保的情况下,对项目、资金投向、使用效率都会进行严格把关,从而达到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马蔡琛说。
  但他认为,除了规范担保业务之外,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地方政府以大规模投资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冲动,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再怎么规范也依然会出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据某财政系统相关人士透露,《预算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正在内部征求意见,目前尚在讨论之中。其中提到,承认地方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举债,同时也没有写明地方政府不允许赤字,而是改成了地方政府要保持收支平衡,这一平衡不再是一个当年的概念,而是变成了长期的概念。“原来是规定地方不允许举债,但目前的现状是,不管是或有负债还是间接负债,都是存在的,现在,显然是承认了地方政府有一些债务风险这样一个现实,再来规范管理,这是一个比较务实的做法。”该人士说。
  对此,马蔡琛则认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举债权,应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目前,地方还变相通过各种融资平台举借了大量的政府性债务,那么,这个口子一旦打开,会不会失控,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规范融资性担保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十几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进行行业规范,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意见》还要求,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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