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实现选举城乡平等
    2009-10-28    作者:刘晓林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备受各界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中共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适当修改。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
  李适时表示,中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他建议,修正案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继续提请12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请明年3月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城乡拟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此次提请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选举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依据草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按照中国现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是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对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李适时表示,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草案明确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除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在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机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代表候选人提名、代表候选人介绍、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等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地方代表问题予以明确。据此,草案增加两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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