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中国汽车业不存在垄断行为
    2008-08-15    作者:李语实    来源:国际金融报

  自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似乎成了众矢之的。业界近期热议,《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厂家高度控制销售权现象是否为垄断行为,4S模式是否为好模式。

汽车业不存在垄断问题

  “汽车行业不存在垄断问题。”全国乘用车信息联谊会秘书长饶达明确表示。
  饶达表示,“中国前三大汽车生产企业的国内汽车市场占有率总和不足50%,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经营没有任何规范作用。”
  对于管理汽车品牌销售(4S模式)的政策——《办法》是不是需要改,汽车企业的营销政策是不是需要调整等问题,饶达认为,《反垄断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两个政策、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不是《反垄断法》规范的内容。汽车品牌销售属于专营专卖范畴,对其监管和调控的政策是《办法》。”饶达表示,《办法》的所有规定都可以继续实施,企业营销政策不必为此进行修改和调整。

广州丰田惹争议

  就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一周,广州丰田率先宣布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并支持经销商面向用户的优惠酬宾行为。其实,今年上半年车市增长低于预期,中高级别市场多款车型的终端零售价在不同程度上放开,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了。
  广州丰田副总经理冯兴亚明确表示:“广州丰田希望通过提前行动,为经销商留出一个缓冲时间,使经销商能够更好地适应《反垄断法》实施后的新市场环境。”
  冯兴亚所指,即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经营者将被处罚。
  “不许制定零售最低价”、以及“不许禁止跨区域销售”是不是与《办法》相冲突呢?饶达分析,其实《反垄断法》的这些规定的前提是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汽车行业竞争充分,无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广州丰田此举,是为了和谐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汽车评论员蓝畔对记者说,“实际上厂商、经销商、消费者都是产业链上的一部分,之间有矛盾也相互依存,但利益总体还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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