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人可以购买限价房?
    2008-02-22    作者:王建新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月18日至2月29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北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以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已初步确定。

    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获得较快增长。吴芒子/摄
申请人须有北京市户口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北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3人及以下家庭,家庭年收入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家庭年收入11.6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各远郊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准入标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两级审核两轮公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申请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随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

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3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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