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合同能否填平旅游消费陷阱?
    2007-03-23    记者:刘丽梅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3-23 11版
    细化旅游合同中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旅游费用包括”和“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3月20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并推行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将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费用。
    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全国统一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维护旅游者和出境组团社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虽然一纸合同不能填平所有的旅游消费陷阱,但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出境组团社要充分利用示范文本,规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负团费,游客被迫购物等现象,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同时规定,组团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导游自行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同时约定,游客在出发前30日以内退团会构成违约,需要赔偿旅行社相关损失。根据离出发日的时间不同,游客需要承担的违约费用也从费用总额的5%至90%不等。另外,在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游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游客因故意或者过失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示范文本还同时规定,游客出发时迟到,又不能在途中赶上团队的,视为自愿解约;在行程中脱离团队的游客,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费用等。
    北京部分旅行社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陆续投入使用这个最新的出境游合同,但从了解、研究示范文本到最终投入使用,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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