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将全面实施
    2007-01-04    然浩    来源:《经济日报》2007年01月04日 5版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建设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召开的全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经验交流会上说,“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五”期间,我国在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主要表现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资规模有了扩大,城镇污水和垃圾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了增强;国家和地方制定和完善了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污水和垃圾处理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并初步形成了以多元化投资和特许经营为主体的建设、经营管理模式。此外,城市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通过将水价形成机制与污水处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了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仇保兴在会上同时指出,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迅速增加的污水和垃圾量相比,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总量仍显得不足。同时,还存在着部分已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政策法规不健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难、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的实现,仇保兴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在“十一五”期间,要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配套政策的同时,切实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把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二是要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污水管网配套,提高设施的整体运行效率;三是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监管;四是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在会上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地环保部门要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形成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要尽快完善有关环境监管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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