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受惠面应考虑扩大
    2008-06-26    作者:陶短房    来源:新闻晨报

  继4月底开始酝酿给市民发放“红包”之举措后,广东省东莞市政府近日决定将从市财政中拿出1.2亿元,向全市12万低收入户籍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以减轻CPI上升给他们造成的影响,发放标准为每人1000元。
  政府财政原本就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财政有盈余、部分市民生活有困难时,用“红包”形式予以补贴,是国际惯例,也是政府应尽之责;政府财政来源于税收,而征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将部分税款用于贴补低收入市民,是对税款最恰当、最合理的支出名目之一。东莞市这种做法,开了一个好头,也是社会进步和成熟的表现。
  但美中不足的是,东莞市拟议中的“红包”(临时生活补贴),所发放的对象仅仅是拥有当地户籍的低保对象等“七类人群”,不包括被当地称为“新莞人”的外来打工者——根据该市领导所说,发放“红包”的做法借鉴了澳门的“市民红利”,而后者的受惠范围包括全体在澳门合法定居的居民,不管其是否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籍。
  笔者所居住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即将征收每公升2.34分(加币)的碳税。考虑到近来油价飙升,省府决定发放“红包”——每人100加币的碳税补贴,有资格领取这份补贴的,包括所有2006、2007年度申报个税的居民,不论其原籍是哪里,甚至拥有当地居住权的外国人(比如笔者一家三口)也可均沾。照这个标准,全省390万常住、非常住人口的绝大多数,都将在近期拿到省府寄出的“红包”支票。
  所谓财政“红包”,其发放的理由无非两点:要么是财政盈余较多,还利于民,要么是因某种特殊原因导致全体或部分居民生活压力增大,须用这种方式进行补贴。东莞市此次的临时生活补贴,应属两种情况兼而有之、以后一种情况为主要考虑。那么,“红包”惠及面仅限于户籍居民,而“新莞人”不能分享,于情于理,就显得有欠周详。
  于情,东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新兴城市、移民城市,“新莞人”的辛勤劳动,为这座昔日珠三角小县城的平空崛起立下汗马功劳。没有他们的努力,就不会有今天东莞的繁荣,东莞的政府财政也未必能如今天一般充裕,以至于可以发放“红包”。创造财富有份,分享财富无与,从人情上似乎说不过去。
  于理,首先,“红包”来源于税款,尤其是所得税,而“新莞人”和当地户籍居民一样,同工同酬同税额,并无特别豁免,既然纳税一分不少,那么由税款支出的“红包”,他们当然也应有份获得;其次,“红包”发放的目的,是帮助需要帮助的市民应对物价上涨,这种足以令低收入者生活质量下降的经济问题,并非只让东莞户籍市民受损,而“新莞人”就毫发无伤。既然大家在这方面“共苦”,就没理由不让他们“同甘”。
  也许有人会说,非户籍居民统计困难,不易发放。但像东莞这样的城市,非户籍居民中很多都是打工族,他们有工资记录和公司的扣税凭条,只要有心,并非做不到。更何况,许多城市对外地进城务工人员,或继续沿用旧的“暂住证”制度,或改用“居住证”等新形式加以管理,当初“暂住证”制度大讨论时,支持者往往以“管理需要”为理由,那么,发放“红包”不正符合这种需要么?
  用政府财政盈余向市民发放补贴,这种方法理应得到推广,但愿在推广过程中,国内其他城市不仅能借鉴东莞做法的优点,也能克服其不足之处,将好事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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