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因震灾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业彰显社会责任
    2008-05-26    作者:周俊生    来源:东方早报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对借贷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的债务及时核销。对于地震灾区银行卡透支款项,银监会紧急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说明。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下发通知,决定对四川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及时做出这些人性化的规定,是基于充分现实考量的务实之举,彰显了银行业在此次抗震救灾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值得称道。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各行各业同心赈灾,一幕幕感人场景让人难以忘怀。但毋庸讳言,其间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杂音。比如,地震发生后,即有银行表示,即使房屋倒塌,业主所欠按揭贷款还是要还的;甚至有专家认为,即使贷款者在地震中遇难,其所欠银行债务也应由其子女负责偿还。此言一出,舆论大哗。在受灾群众家破人亡、幸存者身体和心灵遭受巨大创伤的情况下,银行发出这样的声音,对受灾群众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这种冷冰冰的表态反映出,某些银行已经忘记了自己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大难当前缺乏人道关怀。
  商业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体,追求利益是其天性,在借贷款的商务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也有道理。无论是按揭贷款还是一般的信用卡透支,贷款人、持卡人与银行签下的是经济合约。从表面上看,既然地震灾害未作为贷款人、持卡人的免责内容,那么银行方面如此强调似乎也无可厚非。尤其是,我国不少银行经改革后已经成为上市银行,这种强调似乎也是在保护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我们不应忘记的是,银行业不仅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人心得以稳定的重要部门,对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银行业,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保护,比如前几年几大商业银行在实行股份制改造时,由国家注资消化其不良资产;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比如近几年来银行储户在CPI不断上升的过程中,一直承受着银行储蓄负利率的高压。再者,对于因核销而产生的呆账,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完全有能力自我消化。因此,当国家遭受巨大灾难、人民生活陷入困难之时,银行理应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当前的抗震救灾中,举国上下支援灾区,都是不计回报、不论代价,也就是说不以“经济人”的面目出现的,而某些银行此时以遵守经济合同为由,向灾区群众强调债务要求,与整个社会关爱受难同胞、戮力抗震救灾的气氛背道而驰,难怪招致舆论抨击。
  5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县映秀镇表示,汶川大地震的遇难人数已经超过6万,房屋倒塌1500万间。灾区遭受的重大损失,靠灾区自己已经难以解决,需要集中包括银行业在内的举国之力,才能帮助灾区共渡难关。银监会在此关键时刻,对银行债务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这对受灾民众来讲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支持,可以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重建家园。银监会的这个通知,在彰显银行业社会责任的同时,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在此次地震中已经长眠于地下的遇难者来说,这也是一种莫大的安慰。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由汶川大地震引发的银行借贷风波虽未酿成大事,但也反映出银行借贷业务在法律规范方面还有空白。汶川地震是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地震灾害,能与其相比的只有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但当时我国的银行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个人借贷业务也不存在。目前的个人借贷保险条款中,地震、洪水、战争等社会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不在受保范围之内,类似事件一旦发生,后果只能由借贷人单方面承受。这种规定其实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公平的。
  眼下,银监会的紧急通知只针对汶川地震这一“个案”,而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汶川大地震的发生提醒我们,银行借贷保险业务是否应该把地震、洪水等重大灾难所造成的风险包括在内,是很值得探讨的。如果能够探索出一条既不加重借贷人负担,又能保护银行资产安全的新路,不仅能够推动银行借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可能推动银行保险业务开拓出新的业务品种,这无疑将取得“多赢”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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