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如何调薪,CPI确实是应该考虑的因素”邱小平说,有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条例》可望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届时,很多企业可能因为这些制度的宏观调控,会“被迫”给员工加工资了,但是,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工资涨不涨、如何涨,还得因地制宜(《东南快报》1月20日)。
对此,毫无疑问的是,基于现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一些现实情况,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从国家强制力层面对涉及社会基本公平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可以说是十分必要的。就此而讲,《工资条款》的起草,及将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纳入职工调薪考虑因素,可以说是一个制度性的进步。不过,工资增长正常机制的确立与实行,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改革配合,结果可能还会面临一定的体制性障碍。 首先,就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现有的统计方法看,其实从2006年下半年社会对通货膨胀是否存在的争论中就能看出,国家统计机关对物价及通胀的认识是以去除粮油等食品价格变动之后数据为标准的,即核心CPI。而相形之下,在职工日常生活中,恰恰是食品价格的变化对生活水平最为重大。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对现行CPI统计方式的改进配套,而仍然沿用原有的CPI数据作为工资增长考虑因素,那结果就很可能与《工资条例》所要建立的正常增长机制要求不相符合。 其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地区的居民基本生活支出指数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就是说,即使在同样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之下,不同地区职工工资的收入,同样的工资会有不同的生活水平,甚至于还可能会有发达地区的相对高工资收入的职工生活会比中部与西部地区低工资收入水平还要低。而这些问题,以如何方式予以权衡,并作相应的统筹兼顾,显然也不是一个全国性的CPI数据所能解决的难题。因此,这同样也要有一些相关的地方,甚至于系统性的安排才会使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具有可行性。否则,说不定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未能解决,由此还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否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相反,在此真想说的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仅必要,而且还相当迫切。但与此同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体制改革配合,恐怕《工资条例》的实行,或许会有落入纸上谈兵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