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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称,为了改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中的环境,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帮助养老保险公司突破了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的地域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养老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 2005年8月,劳动保障部进行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券商在内的37家金融机构分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资格。 保险专家分析认为,面对激烈市场环境,新规定将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更具竞争力。至2007年9月26日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申请截止,共有6家保险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获保监会批复。 保监会此前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我国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缴费、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管理资产分别达到9.28271亿元、18.42422亿元和17.84504亿元。据悉,这也是保监会首次将国内五家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情况单独列表统计。 企业年金是指国家在强制实施基本养老制度之外,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出资构成,通过投资运营实现收益,并将收益全额计入员工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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