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政策出台不能再等了
■从七个方面构建环境经济政策框架
■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
    2007-09-11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记者孙秀艳)“环境经济政策的出台不能再等了!争取在一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两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9日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这样勾画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形成的时间表。论坛上,潘岳首次提出了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架构和路线图,并呼吁各宏观经济部门和专业部门联合起来进行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试点。
  潘岳说,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办法,是宏观经济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支撑。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政策手段。潘岳将环境经济政策分成七个方面:
  一是绿色税收。要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对于环境友好行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不友好行为,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
  二是环境收费。提高排污收费水平,在资源价格改革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以价格和收费手段推动节能减排。
  三是绿色资本市场。在间接融资渠道,推行“绿色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利率,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在直接融资渠道上,研究一套针对“两高”企业的,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
  四是生态补偿。这项政策不仅是环境与经济的需要,更是政治与战略的需要。要完善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下游对上游、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进行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
  五是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
  六是绿色贸易。针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绿色贸易壁垒,中国必须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
  七是绿色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一方面由保险公司对污染突发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减轻政府与企业的压力;一方面又增强了市场机制对企业排污的监督力量。
  潘岳表示,任何一个宏观经济部门和拥有环保权能的专业部门愿意来主导推行环境经济政策,环保总局都会大力配合,甘做配角。
  在描述了一个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完整架构后,潘岳还首度提出了一个路线图。他说,环保总局已经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出台了《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下一步,将是联合财政部开展环境财税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等课题的研究和试点;联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评价其环境绩效,促进上市公司履行环保责任;联合保监会,在环境事故高发的企业和区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联合商务部,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管理,限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出口。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认为 破坏环境的产品应该召回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孙秀艳)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认为,企业应当是环保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虽然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时候,负有主要责任,但治理环境污染的源头毕竟在企业。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循环经济法》和《节能法》,这两部大法,都确立了企业的环保责任,确认了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在我们的环保新政里面,可以重点考虑关于生产的环保准入政策。在《节能法》和《循环经济法》里面,都有这样的指导思想,如果一个企业踏入市场门槛的时候,产品和服务都达不到环保要求,就不准生产,不准销售。质检总局也不发给企业生产许可证。另外在《节能法》当中,还确立了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以此考察原料、材料和产品能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此外,还应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通过立法,政府有权利责令关停并转,退出生产,退出流通,减少污染。
  除了市场准入、立项评估、企业退出这三大政策外,还应倡导产品召回政策。目前召回主要是针对不安全产品,可以考虑对严重破坏环境的产品,也采用市场退出、召回新制度。

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司长曹聪表示 推动环保,税收大有可为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记者孙秀艳)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司长曹聪表示,税收在推动环保工作中,大有可为。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污染行为和产品实行征税。如挪威,对与大陆架石油开采有关的石油和废油征收二氧化碳税。意大利、丹麦、瑞典、美国等对垃圾、噪音、废水、废气排放等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税。
  在有些国家,环境税收入已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入已占总收入的14%左右。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环境税收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已体现出良好的调控效果。
  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存在差异,但基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征收的专门税款。二是在其他一般税种中,为保护环境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
  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苛征的专门性税种。现在应该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建设,尽快纳入日程。通过建立专门的税法,对排污严重,破坏环境严重的课以重税,使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把应由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承担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后的补偿,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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