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机构频抛橄榄枝 合资券商队伍有望扩编
    2008-01-15    作者:赵彤刚 王光平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新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放宽了外资机构参股国内券商的范围,目前,部分外资机构频频与国内券商接触,合资券商队伍有望不断扩大。不过,由于受业务范围的限制,设立子公司或仍是合资券商的主流模式。

外资机构频频接触

  “目前有意参股中国券商的外资机构比较多,有多家外资投行正与中国证券公司接触洽谈此事。”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说。
  除欧美等地区的国际大投行之外,A股市场的火爆也吸引了一些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金融机构的目光。“这些机构主要是出于了解中国市场以及获取财务收益的需要,可能并不谋求控股权。”上述人士表示。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这将给更多有意参与中国市场的外资机构提供机会。
  日前,瑞士信贷银行表示,其与方正证券希望于近期申请建立合资公司,负责承销国内A股业务,瑞信将在拟设立的证券合资公司中持有33.3%的股权;除了成立合资投行外,瑞信还与方正证券在企业咨询、研究以及私人财富管理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摩根士丹利此前也与华鑫证券签署战略入股协议,拟共同组建一个主要从事投行业务的合资券商,摩根士丹利将在其中至少持股33%,华鑫证券现有经纪业务不受影响。
  目前,合资券商不足十家,但是可以预期其数量有望很快扩编。据了解,有意引进外资成立合资券商的国内证券公司为数众多。一些规模较大的券商在国际化理念的指引下,希望能够尽快在今后的国际化进程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引进外资为他们开启了国际化之门;而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则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券商的管理经验和雄厚资金,尽快做大做强。“通过合资的方式,有利于国内券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升品牌影响和整体实力”,太平洋证券研究发展部余京说。

或以子公司模式为主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与保荐,以及外资股的经纪、债券的经纪和自营等业务。
  “受业务范围的限制,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将主要采取设立子公司的模式,像瑞银证券取得综合业务牌照的合资券商只是特例。”一位证券公司负责人分析说,通过设立主要经营投行业务的子公司、母公司仍经营经纪和自营等业务的方式,可实现经营战略优化。
  根据《规则》,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但一位券商投行部门的人士认为,在目前国内券商股股价较高的情况下,外资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太多参股上市券商。
  此外,合资券商可能会形成一方主导的模式,“国内券商可能并不愿意让外方控股,并且《规则》对外资机构持股比例也设定了限制,最终会形成双方各有分工、一方主导的经营模式。”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而双方如果不能恰当处理合资中的经营管理关系,则可能导致合资失败。如此前长江证券与法国巴黎银行合资设立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来由于双方对未来发展方向形成不同观点,最终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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