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杠杆化需金融创新支持
    2009-04-28    王 勇    来源:证券时报

    4月23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第24届北京年会”上表示,银监会坚决赞成金融创新,但坚决反对在高杠杆率下搞金融创新。这一表态,充分表明管理层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银行业稳健经营重要性的关心。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银行适度高杠杆率并不可怕,但银行高杠杆率确需与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组合。

    银行高杠杆本身就是金融创新

  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的存贷差业务模式下,用杠杆原理来运营银行的贷款业务,其实就是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使商业银行利用其资金撬动更多的资产。金融杠杆使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双向放大,而且银行逐渐成为全社会各行各业的风险经营中心。此时,金融作为中介服务业的性质依然存在,同时产生了风险经营业的性质。随着商业银行不断开发金融产品,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变成了对流动性和金融产品交易权的追求,逐渐脱离了本源性的实体财富。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在证券化的基础上可以几倍几十倍放大杠杆率。美国银行业数据显示,美国银行业金融杠杆率约在11倍至14倍之间,近十年的趋势是先降后升。看起来似乎十几倍的杠杆率不能说很高,但如果考虑到商业银行管理资产的规模以及在货币政策中的乘数效应,14倍与11倍就有很大差别了。以花旗集团2007年的一级资本909亿美元计,3倍资产扩张就是2730亿美元,即使很小的杠杆扩展也会带来巨额的资产规模扩张。因此在这个市场上,出现了一个银行杠杆率和流动性的交互作用,实体财富变成了杠杆撬动资本的支点,所以,银行的高杠杆率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过程也是经营风险过程

  随着银行杠杆比率的提高,流动性增强,风险度也在提高。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习惯于从事四平八稳的利差收入业务,金融创新所支撑的表外业务经验严重缺乏。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衍生产品复杂化、金融服务个性化等新特点的出现,商业银行也面临更难以捉摸的市场风险。
  其次,创新的两大目的包括融资便利和风险转移,各种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得市场风险转移更频繁,如果市场主体转移呈现同一方向,有可能出现风险的高度集中而导致金融危机。
  其三,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金融只包括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理念,创造出大量流动性和高收益相结合的新衍生产品,在便于融资和债务创造的同时,也可能造成金融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
  另外,金融创新还带来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内投资者的很多理念还不成熟,没有形成足够的投资理性与风险承受能力,在特定创新风险凸现时,往往会冲动地要求政府解决或监管者承担成本,这有一个各方需共同致力于转变金融理念的过程。

  高杠杆率应与金融创新有效组合

  银行有必要进行阶段性信贷超调。所谓信贷超调就是指在目前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所出现的超预期的信贷高增长现象,是我国为加快经济复苏进程而采取的一种金融创新措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经济结构性调整的需要,2008年我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黑洞”现象。流动性黑洞的存在,是制约我国市场流动性回升的重要因素,更是影响我国经济复苏的重要因素,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确保银行信贷合理增长,来盘活市场流动性。当然这种合理增长,就不排除一定时段内让信贷投放超速增长,今年一季度,信贷规模达到4.58万亿元,正是阶段性信贷超调的突出表现。
  相应提高银行杠杆比率。当前,我国银行信贷占投资资金约40%,只有相应提高银行杠杆比率,银行体系才能创造更多的信用,来提升整个经济社会杠杆率。今年接下来时间,我国商业银行可将杠杆比率逐步提高至15至18倍(目前大约在13倍左右),同时,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都应当跟上。
  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均衡关系。要清醒认识到我国金融创新不足与美国金融创新过度的差异,适度加速金融创新改革是必要的。不过,我国银行业要创新,必须遵循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以及增加产品透明度原则。在这三个原则下,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条件和我们交易对手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国市场架构下的法规制度,有序地开展金融创新和发展。银监会也应通过功能监管,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风险的分析和预警。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只有在客观环境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风险的功能,避免产生新的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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