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金融监管 共促金融稳定
    2008-08-15    作者:闫立良    来源:证券日报

     “一行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意义不仅在于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在于从制度上保障金融安全和创新。而从资本市场稳定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对恢复投资者信心会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我国在2003年分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互配合的分业监管体系。
  我国当前的监管基本格局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由“一行三会”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五大金融市场实施分别监管。
  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以监管权力划分为特征,尽管从防范风险传递和扩大的角度看,这一模式发挥了其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分业监管也变相割裂了统一互通的大市场,增加了各个协同监管的难度,也降低了市场效率。具体说,就是单个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可能只针对自己的监管领域,可能缺乏全局观念,忽略“大市场”、“大监管”的协调。
  为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曾在2004年联合签署公布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希望彼此之间加强互相协作。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但总的看,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程度还不够,机制建设上也存在很大不足,这制约了金融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在经过4年的发展之后,分业监管的弊端愈加明显,与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相悖。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局面下,国内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壮大实力。如不解决监管上的矛盾,必然会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也为我国金融行业全面开放、引入外资留下了安全隐患。
  有专家尖锐地指出,在协调不足的监管模式下,单个部门可以只管自身监管的市场没有风险,而不管其他市场的感受。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新增第九条,内容为“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次央行“三定”就是对该条内容的落实。在这次“三定”之后,央行将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可以预见的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之后,金融协调机制将会对我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对于动荡多变的资本市场来说,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的建立也是投资者的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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