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上调决策应有政策影响性评估
    2008-07-02    周义兴    来源:新浪财经

  昨天,记者从多家航空公司获悉,他们已收到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称,自2008年7月1日起,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由60元提至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由100元提至150元。150元这一标准也创下了历史新高(《新闻晨报》7月1日)。

  对此,毫无疑问的是,在国际市场成品油价高居不下,而国内油价与其出现倒挂的市场情况下,适时、逐步地推进与理顺国内油价形成机制,可以说不但是国内市场进步的需要,同时对国内经济结构的转换也能产生相应的积极推进影响。不过在此想提醒的是,至少到目前为止,这种油价政策的影响还只仅仅是人们基于经济理论上的预期,而具体在市场,现有的油价政策到底产生了哪些影响?对市场机制与经济结构的影响又是否正如决策部门所预期?应该说,这些都是需要由相应的政策性影响评估来证明。
  在这,笔者之所以想提出这个兼具政策与市场性的问题,并不是出于对现有一些相关经济理论或原理正确性的怀疑,而是基于国内经济环境不同于其它发达国家的市场特征――即市场竞争不充分。因为众所周知的是,在市场竞争机制较为健全市场环境里,油价的上调,在一般市场情况下都应该能起到促进行业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并最终达带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与经济结构转换的结果。然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内的石油垄断与行政定价情况所决定,已有的油价情况已说明,当国内成品油价与国际油价倒挂,在国内一般是采取财政补贴或油价上调的方法来缓冲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的影响;而当国际油价与国内平衡时,又都是采用行政定价方式。如此,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经济的不利影响。然若换个角度看,这样的行政定价,是否能在实际上产生促进市场机制形成、及其资源配置优化作用,仍然要依赖于决策部门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准确把握,乃至对市场经济机制的正确认识。而如果缺少了这样的前提条件,或者在相关政策设计与安排时,没有相应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估,那这样的决策制度,其本身一开始就可能会存在不少缺陷。而如此的缺陷本应该是可以避免的。
  再从市场效应角度讲,价格作为一种市场供求关系信号,如果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价格的变动自会通过相应的传导机制对市场产生相应的作用与影响。可与此相对照,由国内成品油的行政定价特征决定,其价格变动的结果是否真的与决策部门所预料,或许说行政定价是否真的在市场产生了有利于市场机制与资源优化的作用,则不仅要依赖于决策机关对国内经济现状的准确认识,并且还由于经济本身变化的不确定性,还要有赖于决策机制本身是否具有能够应对相应变化的弹性制度安排。因为即便事前的决策是对的,可如没有针对市场变化情况的应对机制安排,那政策的正确性也会因为不能适应情况变化而走样,并走向政策预期的反面。
  所以,面对国内油价的调整及其其它价格改革,不论从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还是从市场具体影响上看,对现有价格决策的影响作一点相关性评估,对国内市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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