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靠不住,城市拆迁只能由法治主导
    2008-03-11    作者:谢昱航    来源:中国青年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随着《城市拆迁条例》的拟定,目前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3月9日《京华时报》)

    很多暴力拆迁、打伤打死人的事件,确是开发商做出来的。但是,暴力拆迁的出现,症结是不是在于开发商呢?换句话说,把政府换成拆迁实施主体,是否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呢?
    公众应该不会忘记当年湖南嘉禾的暴力拆迁事件。“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以及“四包两停”的株连九族政策,这不是出自县委县政府之手吗?公众应该也还记得前不久发生的江西丰城暴力拆迁,老百姓被无辜拘留,有人被株连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不也是市委市政府的“杰作”吗?
    很多事件表明,一些政府比开发商更有暴力拆迁的利益冲动。有些拆迁明明是商业项目,但政府却在那里冲锋陷阵。招商引资的急切,改善城市形象的躁动,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使很多政府官员在城市拆迁中表现很不理性,行为也脱离正常轨道:越界行使权力,践踏百姓权利,甚至说出许多蛮横的话。比如,山东省菏泽一商品房项目因房屋补偿价格过低,遭到抵制,菏泽房管局粗暴拆迁,致被拆迁户李民生在家上吊自杀,听到死讯后,拆迁指挥部的一个领导竟当众说道:“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事实上,有很多开发商制造的暴力拆迁,背后也有权力保护伞。
    不是说政府比开发商“人性更恶”。如果没有好的法治环境,没有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任何强势者都容易侵害弱势者。商人有逐利的贪婪本性,有权者也有滥用权力的天性,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约束。如果失去有效的约束,政府可能比商人更容易伤害人,因为政府是最强大的组织,手中掌握有合法的暴力使用权,个人和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法与其抗衡。
    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当然是改善法治环境,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时下,要加强对拆迁户的保护,也许只有增强他们自身的维权能力了。比如,通过一些法律规定,让他们在拆迁博弈中多一些容易操作而又有效的手段选择。
    我们知道,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基本起源于拆迁补偿的分歧。王利明也表示,大量拆迁纠纷,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老百姓认为补偿太低,而开发商或政府却不肯出高价,于是矛盾产生,发展下去,出现一些野蛮暴力行为。所以,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解决暴力拆迁的起点。而补偿标准,一是要公平,二是要明确。笔者认为,要实现公正补偿,最起码要达到这样的条件:若是货币拆迁,应按拆迁地当时的市场价,按业主的原有居住面积补偿;若是回迁,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如果说像以前一些暴力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一样,每平方米住房的补偿标准不及拆迁地市场房价的四分之一,或是将拆迁户随意安置到城郊,没地方就医,没地方找工作,孩子没地方上学,那当然会引起拆迁户的不满。而补偿的标准,一定要具体明确详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不能让人有空子钻。
    只有法治才是百姓最靠得住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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