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至8月,广东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31件,尚未有行政机关败诉。此外,中山市政府还规定,此类诉讼发生后,将把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年终实职考核的范围中。(8月25日《中山日报》)
《法制日报》今年4月22日引用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在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平均为30%,但就算是行政机关全国平均败诉率为30%,这个败诉率仍然偏低。比如说,浙江台州为避免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此类案件的异地管辖。结果实行第一年,行政机关败诉率就蹿升至62.5%。最高法院高度认可了这种做法,行政诉讼的异地管辖现已被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措施。据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在下半年出台。我们不妨看看,在行政诉讼普遍实行异地审理之后,中山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会有多少。 当然,若要从行政诉讼中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原告(行政相对人)胜诉率比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率更有意义。这两个数字往往不是等同的。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进程中撤销原行政行为并未进行绝对约束。所以,许多违法在先的行政机关一旦被行政相对人告上法庭,往往采取马上撤销原违法行政行为的方式来迫使原告撤诉。通常原告并不会“不知趣”地一定要跟行政机关对抗到底。只要原告撤诉,行政机关就成功地把一宗本该败诉的案件“处理”成了“未败诉”。在这样的司法潜规则下,行政机关“败诉率”的实质意义已然大打折扣。 以中山市政府将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为例,即可说明中山市行政机关在“依法办事”方面还有改进空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依法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也就是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非严格的法律责任。不顾个案的差异而强行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只能说是矫枉过正了。此外,依具体职能的不同,不同行政机关在讼争上会表现出冷热不均,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在机会上就迥然有别,又怎能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