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更应该评定“劣酒”
    2007-05-18    作者:潘洪其    来源:东方早报
  律师周泽代理河南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将一纸诉状递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商务部举行“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年来,由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名优产品的评选、评定,屡屡受到舆论的批评,甚至遭到企业的抵制。中央也多次对这类评比活动亮起红灯,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政府及相关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商务部组织的“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被诉违法,是这类评比受到企业抵制的又一个例子。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下发的通知中规定,“评定活动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无关。这样,至少在程序的层面,评定活动避免了乱收费或权力寻租的嫌疑。
  那么商务部市场司组织这项评定活动,为何会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局面呢?笔者以为,这是因为类似的“政府评比”,无异于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人为在市场中制造不公平竞争。试想,假如甲乙两家企业的白酒在市场上原本不分伯仲,但甲企业参加了评定,获得了商务部授予的“中国畅销名酒”称号,而乙企业因故没有“自愿申报”参加评定(如宝丰酒业公司称,他们已经由有关部门评定为“中国名酒”,故此次未再参评),无缘获得“中国畅销名酒”称号,这样,无形中就给消费者一个强烈的印象———甲企业的酒是名酒,乙企业的酒不是名酒。这对乙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实,市场上各种酒多如牛毛,消费者最担心的不是买不到名酒,而是担心一不留神就买到假酒劣酒。所以,商务部市场司既然负有“指导协调”酒类产销之职责,他们真正需要做的不是“评优”,而是“评劣”。消费者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用公信力为某一种酒做质量担保和形象广告(即便是免费的担保和广告),因为竞争“畅销名酒”荣誉是企业的事,企业为此竞争得越激烈,消费者越能从中受益;相反,消费者最需要商务部市场司告知的是,哪些酒产品或有前科,或质量不稳定,应当予以警惕、慎重购买。
  当然,如果商务部市场司认为评定“劣酒”是国家质检部门的职能,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与质检部门合作,或者主动配合质检部门的工作。这样他们即便在酒类产品评定方面无所作为,也比单纯“评优扶强”好得多。总之,商务部评定“畅销名酒”,既不利于对酒类企业的指导协调,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容易陷自身于不义,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都宜趁早卸下这个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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