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房价: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2007-04-09    四川 王攀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觉得房价是由市场决定的,不是规划决定的,不能把房地产变成赌场”。在今天建设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这样说。唐凯表示,政府应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分炒作实际是利用房屋进行赌博,会造成很大风险。(《中国青年报》)

  房价问题刺激人们的神经,从广州市长张广宁在两会上要大家不要买房,到最近张市长把房价当成一个政治问题,以及宁波一官员为房价涨幅过小而感到“痛心”,屡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关房价问题,从官员的话语里,莫衷一是;而在学界和商界,更是为这个问题争论不止。
  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目前的在房价上,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管多了,还是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管多了?现在,一个倾向性的观点是,房价上涨是市场化造成的,因此否定住房的市场化改革,进而要求政府在房价上过多地参与。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中国的住房市场化改革没错,成绩也是显著的: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了20平方米,住房自有率达到70%,社会整体的住房水平不断提高。
  那么,房价为何过高呢?这是因为保障性住房提供不足造成的。作为带有福利性质和均衡约束的特殊商品,住房必须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以保证中低收入者在市场化条件下对自身住房问题的妥善解决,而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低价房、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住房的市场化和保障性,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发展极不协调。
  在住房市场化方面,政府的功能,应主要是协调、管理和服务,而不是在经济利益上过多地介入。但审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践,则明显背离了这一要求。欧美国家政府的地价和税收大约占房价的20%左右,而在我国却占到了30%——40%,再加上土地费用占到房地产价格的20%到40%,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约占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到80%。也就是说,政府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收益者。
  在住房保障方面,政府又存在明显的缺位。我国94%的住房开发被定性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基本上只能满足我国70%中低收入群体1/10左右的需求;而廉租房方面,截至2005年底,全国70个地级以上的城市(占总数1/4比重)根本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就连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也说:“从十多年改革和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
  这样,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就出现明显的错位:本该由市场管的,因为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冲锋在前;本该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提供保障性住房方面)却长期不被重视甚至无人过问。而正因为政府在低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上的力度不够,甚至严重缺位,要住房只有通过市场来解决,才造成中低收入家庭无奈地加入购房大军,客观上增加了商品房的需求量,造成商品房市场房价的飞速上涨。
  因此,有必要划清政府在住房管理问题上的职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属于市场部分的,就让市场那只“无形之手”自发调节,政府不要插手;属于政府调控部分的,就离市场远一点。否则,必将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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