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股权文化建设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2013-03-16   作者:刘俊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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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到来之时倡导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题,实为彰显匡扶弱者、追求公正的法治文化。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因信心与诚信匮乏而暂时处于低迷,在这背后更多的是股权文化建设的缺失。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大力培育多赢共享的股权文化,全面建设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既是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贯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创新与稳定的主旋律。
    资本市场股权文化的核心包括股东主权、股东平等、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股东民主、股东诚信和多赢共享六方面内容。围绕股权文化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弘扬股权文化作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灵魂,不仅应始终贯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制度之中,还应当在其他配套法律中有所反映。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统一性、包容性、开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及可诉性。这是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乃至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尽快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其二,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体系。弘扬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资本市场监管者责无旁贷,更要以身作则,进一步强化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意识,倡导尊重、敬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尚不完善,在资本市场中还存在非理性投资、甚至失灵的现象。鉴于此,当投资者权益受损,信心严重受挫时,监管者要旗帜鲜明地与广大投资者站在一起;当资本市场中出现契约自由、市场博弈机制失灵或被强者滥用时,监管者应当挺身而出,维护公平交易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为改善并加强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调统一,建议成立国务院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其三,完善能够给予投资者及时、有效救济的司法体系。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而言,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始终处于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基础性重要地位。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投资者权益的争讼案件,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和立场,重点解决投资者维权纠纷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此外,鉴于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普遍存在量大面广、专业性强等特征,建议设立审理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同时,为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建议加强对法官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业务培训,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的资本市场法官队伍。
    其四,打造全面、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团结就是力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亟需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一方面,为进一步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建议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投资者协会要充分借鉴消费者协会的成功工作经验,切实发挥好投资指导、投资纠纷调解等投资者维权职责。此外,投资者协会还可以代表公众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与上市公司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开展对等谈判,共同协商制定资本市场的执业规范、伦理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彻底消除“霸王合同”的根源。另一方面,要满腔热忱地鼓励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根据自负其责、理性文明的原则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开展监督;要允许和鼓励投资者通过做空机制和揭露失信行为获得合法利润,并为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具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此外,着眼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建立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归根结底,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开展并强化以维权为重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对维护投资者信心而言意义重大。根本在于,投资者教育工作,不仅旨在弘扬资本市场股权文化,帮助广大投资者全面树立科学、理性、合规、审慎、价值与诚信的投资意识和理念,引导投资者成熟、理性投资,还可帮助广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自觉破除以往过于迷信和依赖技术分析及亲朋好友推介的投资习惯,转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综合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公司董监高、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价值观与道德操守,理性、长期投资。此外,投资者教育工作在于通过强化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思维,增强投资者自觉识别和抵制欺诈等失信行为的能力。需提示的是,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需进一步拓宽接受教育的对象范围,除投资者外,还应涵盖那些最容易实施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主体,诸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中介机构等。因此,对“投资者教育”做“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教育”的广泛解读。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要资本市场各方和全社会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尊重股权、敬畏股权、服务股权、维护股权的主流价值观,并把股权文化落实到资本市场立法、执法、司法、护法与守法的各个环节,就一定会释放更多的资本市场正能量,就一定会迎来资本市场辉煌灿烂的明天!(作者为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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