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测评、官员的绩效考核能改变环保“不可量化”的“缺陷”,法制监督和大众监督再大大提升环保绩效的“能见度”,以环保为政绩的治理观念就有望产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九部分三十五条的篇幅建构了近期我国生态建设的纲领,并首次将“绿色化”与“新四化”并举。其中,关于“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论述尤为引人注意。
《意见》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同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对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这一规定如果真能成为刚性约束,将成为生态治理的重要抓手,甚至带动整个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成型。
为何这么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泛泛说来,中国目前的这些问题是现代国家都曾遇到过的生态之槛,但深究起来,却是野蛮的增长方式与畸形政绩观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一个大政府社会里,地区环境的恶化,与其同级政府和几代主政官员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而环境治理问题,深层上则是一个地方的发展方式和政府角色问题。
更何况,良好的生态环境意味着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丰富的物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社会治理主体提供。这既是政府的重要功能,也是其存在的基本原因。从先发国家的经验来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需要形成一种全民价值,需要更多的公民养成垃圾分类、节约水电、循环利用的习惯,但更重要的则是“拎得清”主要责任、“摆得正”奖惩机制,确立不同社会群体的义务、树立污染者补偿的原则。具体到中国的语境当中,则意味着,先要弄清楚谁决策、谁评估、谁监管、谁执法,并由此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治理链条。
前两年,中央曾探索“以奖励代补贴”的方式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此次的《意见》又确立了“终身追责制”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两相结合,奖惩制度体系已经在逐渐完善,或可推动一种环保型政绩观的出现。众所周知,环保和治污之所以在地方工作中屡被边缘化,原因就在于这个工作不可量化、能见度低,不能在一定周期内兑现为地方发展成绩和地方官员政绩,从政府机构到施政者都缺乏做这件事的动力。如果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测评、官员的绩效考核能改变环保“不可量化”的“缺陷”,法制监督和大众监督再大大提升环保绩效的“能见度”,以环保为政绩的治理观念就有望产生——一旦这个冲动有了,环保执法会自然硬气起来,其他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也会更加顺理成章。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展现了环境治理规划的全面和系统,未来,人们更希望看到,这个意见能将碳排放量、PM2.5浓度、一类水质比例这些细小却重要的规则带入地方发展的测评,带入地方主政者的政绩观。先有政绩观的“绿色化”,才有经济社会发展全程的绿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