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8月7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对于食品的保质期,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要求:“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如此模糊的界定,加上监管不力,便让“永不过期”的食品有机可乘。可见,立法规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十分必要。
特别是,最近上海福喜先是身陷“过期肉”事件,继而又被曝对食材篡改生产日期。殊不知,食品过期回收再修改,这算不上是福喜的独家伎俩,其实是个公开的秘密,整个市场都存在这种现象,福喜仅露出了冰山一角。可见,即便是没有“瘦肉精”,没有“苏丹红”,没有“三聚氰胺”……但在食品流通体系仍不完善、退换货制度缺乏监管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永不过期”食品,正在侵蚀着我们的食品安全。
反观国外,他们之所以能做到对过期食品的严格监管,除了有一整套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程序保障外,所有企业都本着“健康至上”的原则,在保障体系里“按常规出牌”。加拿大严格禁止销售过期食品,《加拿大食品和药物法案》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可销售过期食品。英国《食品安全法》条款非常严厉,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就会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内的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最高会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
可见,立法规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应避免“打太极”。而《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食品企业的处罚,仅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明显存在“打太极”之嫌,震慑作用有限。因此,必须对该办法进行修缮,除了对违法食品企业实施处罚之外,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同时,在监管上,应打“组合拳”。比如,以防控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为重点,探索建立食品生产日期监督和专业化的问题食品召回处理机制;完善违法食品“黑名单”制度,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假劣食品,纳入违法食品“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