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当从严惩处
2014-01-09   作者:北京青年报社评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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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萧县大量制售病死猪肉,山东潍坊市峡山区生姜种植违规使用剧毒农药,山东阳信县制售假羊肉,江苏东海县康润公司非法制售地沟油,山西孝义市小学生集体腹泻”,监察部日前就5起危害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发出通报,给予46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只有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能实现“舌尖上的安全”。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者是首当其冲的责任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制售方从原材料进厂、加工生产,到产品出厂、销售,每一个岗位、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把质量关。但是,绝不应忽略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察部公布的这5起案例,相关人员被处理皆是因为失职渎职。

  稍加梳理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细节,便知他们被处理并不冤枉。以潍坊毒生姜事件为例,知情人透露,监管部门“一年抽查不了几次”,“只要找几斤合格的姜去检验,就可以拿到农药残留合格的检测报告”,这足以说明监管流于形式,犹如蜻蜓点水。可以说,几乎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站着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监管人员,本该发威的监管处于乏力或失灵状态。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也证实,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还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

  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决不能再出现三聚氰胺奶粉那样的信任危机。玩忽职守、包庇纵容必须受到处罚,否则,不仅食品安全沦为可望不可即的虚妄之谈,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也会逐渐透支。我国对食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正在从严从重。治乱须用重典,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不法商人应依法严打,对涉嫌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同样不能姑息。近年来,在已经判决的食品安全案件中,监管人员被追究刑责者不乏其人,如南京“瘦肉精”案件中,4名公职人员因渎职分别被判处2年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食品安全法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再到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食品监管渎职最高判十年”,可发现一条清晰的路径,对食品监督渎职越来越严苛。其意不言自明,即通过严惩来倒逼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增加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

  还应当看到,当前的食品监管面临两种困境,一是部门职能交叉。多年前,坊间就流行这样的说法,“十个大盖帽管不好一桌饭”、“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时至今日,这种积弊仍未消除。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标志着食品安全从分段监管向协调统一监管迈进了一大步。二是监管力有不逮。中国人口基数大,食品生产企业多,生产的食品更是难以统计,即便监管人员个个三头六臂,也不可能触及每一个角落。如果将食品安全的希望完全归于监管人员身上,显然是不现实的,对监管部门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为更好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效力,除了捋顺制度机制之间的冲突,还应该加大投入,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虽然财政紧张,宁可在监管方面多花钱,甚至花大钱。最关键的是,设立开放的监督平台,激励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智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和监管环节一齐发力,双管齐下,并辅以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锻造出安全可靠的食品消费环境,提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当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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