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夺命快递”曾擦肩而过
2013-12-23   作者:斯涵涵(财经评论人士)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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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山东广饶县一刘姓居民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当天因抢救无效死亡。据诊断,刘某死于氟乙酸甲酯中毒。经过调查,“夺命快递”涉案包裹在沙洋县收寄,由圆通网络经武汉中转,在发送到山东潍坊的过程中发生泄漏。导致1人死亡、9人不同程度中毒。目前,涉案寄件人已被刑拘。

  当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网购成为普遍行为的时代,网购一双鞋,丢掉一条命,“夺命快递”让人无比震惊和忧虑。

  首先,寄件人罪责难逃。《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公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但该公司宣称该物品无毒无害,事发后又称该液体为氯乙腈,对人体危害较小。最后才告知真相,可见其存在恶意隐瞒事实的故意,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其次,快递公司的安全监管刻不容缓。近几日的报道中对泄漏原因都用“种种原因”,语焉不详,其实这是导致快递夺命的直接原因。发件人熊兴化工有限公司以前投递过两次都“没事”,那么这次是如何泄露的亟待查明,是发件人改换了包装还是快递公司野蛮拆卸?尤其是,圆通公司5名工作人员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明知是“问题快递”却还要投递,该公司此举一来是想掩盖已经发生的泄露及不适状况,二来不想因此失去客源,其中固然有着听信一面之词的侥幸心理,更关键原因在于对法律的漠视以及快递业的无序竞争。

  拼速度,抢市场、高价挖员工,压价抢客源……快递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加之以往饱受诟病的“暴力分拣”、“邮件盗损”等陈旧问题,快递行业乱象纷呈。利益最大化的单一指引下,规范管理、服务水平、安全监管等明显缺位。

  此外,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圆通速递官网称收件人员按照公司制度对该物品进行了验视。值得注意的是,氟乙酸甲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虽然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但具体承办人员如快递员如何凭肉眼判断此类物品是否有毒有害?可有权利拒收?而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寄件人隐私和货物安全如何保证?圆通速递有没有承运危险品(或表面上无毒无害物品)的资质?诸多疑问希望随着有关部门的紧急排查和大力规范,给出一个严格详尽的指导方案。

  “夺命快递”,一死九伤,给蓬勃发展的快递行业敲响警钟。正是因为寄件人、快递公司、监管部门的重重失守,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而我们不知道有多少“夺命快递”曾与公众擦肩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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