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上市门槛以及审核标准等同。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提高了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那些寄希望于借壳的公司也有“创新”招数,各类规避借壳奇观开始隐现。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当然,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以其累计数计算。随着对借壳上市审核的趋严,一些市场主体便图谋通过巧妙安排,避免构成借壳上市、从而规避相对严格的审核标准。
比如,顺荣股份11月30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告,称拟向李卫伟、曾开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三七玩”60%股权,交易完成后,顺荣股份大股东吴氏家族持股比例将从56.04%下降至刚刚合规的30.86%,而李、曾两人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2%和20%的股权。顺荣股份称,李、曾两人不是一致行动关系,由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但是,李、曾两人合计持股数量将超过顺荣股份原来的大股东已是不争的事实。顺荣股份原有主业与此次购买的游戏资产也并无关联,且“三七玩”还有40%股权未进入上市公司、将来仍有可能继续注入,就算不将此次交易认定为借壳上市,但两者又能有多少区别?
这样的监管漏洞必须尽快堵上。
这个事例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借壳上市”交易行为,定义太窄、范畴太小,场外企业还有其他缓步或变相“借壳上市”的方式。显然,仅仅控制《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借壳上市”,会让其他大量的迂回借壳上市行为钻了制度漏洞。为了从更广的范围规制企业借壳上市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可借鉴香港联交所对反收购行动的规制办法。《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06(6)条对反收购行动的定义是,上市发行人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达到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其中指明了“反收购行动”两种常见情况,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至于联交所判断“是否构成规避”,主要考虑这么几点,包括“目标公司是否能够满足上市要求的利润条件;目标公司是否适合上市;该交易是否会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完全改变,或者目标公司是否将构成上市公司业务的主要部分”等,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利润等不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后主业改变等等,都可能属于规避新上市规则,从而构成反收购行动;至于非常重大收购是否导致控股权转变,这并非考虑因素,也即交易是否导致控制权改变,并非构成反收购行动的必要条件。
香港联交所对反收购行动的监管和规制非常严格,拟进行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被收购的资产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规定的盈利等上市条件;拟进行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九章所列载有关新上市申请的程序及规定,这包括发出上市文件及缴付不予退还的首次上市费等,这等于将反收购行动彻底纳入IPO通道。
A股市场的重大资产重组,大致相当于香港联交所规定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仅仅规范《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借壳上市”还不够,还需借鉴香港联交所规定,出台A股市场的“反收购行动”定义,从而将诸多“意图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同时规避当作新申请人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统统纳入IPO通道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