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不应进入快速审核通道
2013-09-17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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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10月8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等三条通道。沪深交易所为此出台 《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笔者认为,豁免/快速审核通道应严格控制使用。
  交易所《通知》明确了对豁免/快速审核通道的使用条件,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各分项评价信息,当所有分项评价均为豁免、快速审核类时,项目可进入豁免、快速审核通道;尤其特别说明上市公司属于*ST和ST、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等情形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目前,主要对重组项目属于汽车、钢铁、水泥等9个行业,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同时不涉及借壳上市的,将可进入豁免/快速审核通道。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可能过于宽松,应该进一步严格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的资格标准,主要有两点建议:
  首先,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均不得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目前IPO大门紧闭,而在调整落后产能和盘活存量资金的双重压力下,监管层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成为主流方向,这就迫使一些企业谋求通过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式实现变相上市,有的企业通过借壳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有的仅仅是被收购。即使企业没有借壳上市而只是被收购,只要其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同样可以获得股市巨大泡沫溢价,其利益也颇为巨大。有时资产重组所注入的资产还有可能注水、估值不公甚至造假,资产收购价格有时竟然为其账面值的数倍甚至十几倍,如果此类重大并购重组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简单审核放行,显然是不大妥当的。
  如果并购重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显然将引起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巨大改变,这也成为上市公司股价被爆炒的诱因,同时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对市场正常运行秩序造成巨大干扰,理应严格控制,不应该允许其进入快速审核通道。
  其次,对上市公司收购利用快速审核通道的必须明确其业绩标准。目前对利用快速审核通道要求上市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主要为“不是ST等问题公司、信息披露及运作规范”等,这个标准太低。就算上市公司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规矩矩运作、也不是ST等问题股,但经营业绩却有可能很一般,这要不就是上市公司运作表面上循规蹈矩、内部却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还没有发觉,要不就是管理层经营能力确实有限,无论那种情况,这样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收购时,简单赋予其利用快速审核通道的权利,未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只会让更多资产落入平庸人之手。
  企业的市场竞争是极其残酷的,在证券市场就必须以成败论英雄,就必须以上市公司相当长时间内的业绩表现,来作为考核上市公司是否真正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标尺。应该规定上市公司持续几年业绩表现优异,才有权利在实行资产收购时走快速审核通道的权利,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让更多资源掌握在优胜者手里,让他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也是建立证券市场的一个主要目的。
  对于运作规范、业绩表现优异的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及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并购重组,当然应该放松审核;反之,对问题较多、业绩差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理应实施审慎审核或严格审核。否则,垃圾资产通过旁门左道进入上市公司,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让上市公司变得盲目全非、让市场缺失起码游戏规则,其对市场危害巨大,还不如让企业资产通过IPO渠道进入市场,如此上市资产质量或许更有保证,也能防止炒作重大资产重组等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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