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应建立退货机制
2013-09-17   作者:周科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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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表示,在未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上,要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栏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佳方式就是允许中小投资者退货,假如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到新股的投资者,在获得股票的同时,也同时获得一份为期35个月的按照发行价卖出股票的认沽权证,该权证同样可以由券商创设,在二级市场交易,以抑制过度投机,那么投资者将能够获得退货的机会,这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最大保护。
  新股发行上市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害,最直接来源是股价的下跌,股价下跌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一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二是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三是市场整体环境不佳。但不管怎么样,如果投资者在购买新股三年之内亏了,就可以选择退货,那必然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上市公司想留住投资者,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股价保持在发行价格之上,那么投资者就不可能选择行权退货。
  本栏建议,在投资者中签新股的同时,也获得相应数量的认沽权证,行权价格为发行价,权证存续期35个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A公司新股发行定价30元,上市后开盘价45元,此时投资者持股处于获利状态,认沽权证并不具备任何价值,但由于其存在着未来的不确定性,其权证交易价格也达到1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股价开始回落,当上市满两年时,其股价跌至30元,认沽权证的价格涨至3元,此时认沽权证已经隐约具备价值,某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同时买入了同等数量的认沽权证,当上市满35个月时,其股价跌至20元,认沽权证价格10元,此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便选择行权退货,把股票按照30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大股东,投资者完成退货流程。
  当然,管理层也需要防范认沽权证的过度炒作,此时可以引入曾经非常成熟的创设权证制度,既能够保证认沽权证在合理的交易价格成交,又能够增加券商的营业收入,都不是坏事。最重要的是,这份权证恰好保证了投资者的退货权利。但需要约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机构不能买入认沽权证,以防其抢走投资者的退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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