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引入社会力量
2013-06-18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社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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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即将启动修订。这部于2009年实施的法律,经历四年的实践检验后终于被提上了修法日程。修法的共识,恐怕是基于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但无论如何,这令人值得期待。
  坦率地说,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生产及流通的监管提升,还有很大改善空间。粗线条的应然性规定,并没有赋予食品监管工作所需要的权力与方法。食品安全监管需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特征,监管方式需根据这些特征来确立,才能事半功倍。
  最重要的是,大大小小的食品生产企业们遍布全国各地,食品安全法也赋予了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对所辖内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与权力,可想而知,这些地方上的企业们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地方行政机构们的内生动力可能是先去降低消息传播度,然后对当地大企业予以保护。基于地方财政税收与治理业绩的考虑,不作为自然是地方的理性选择。因此,在现行行政框架之下,食品安全的监管,首先要克服的是地方山头主义。在这一点上,与环保类似,除非赋予食品监管、环保部门以更大垂直权力。
  以上是宏观层面,对于单个违法违规分子,越来越多人提到了加大惩罚力度。人们已厌倦了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并且对那些“道德滑坡”的违规违法食品生产者极度失望与愤怒,因此,基于“重典治乱”的说法,人们非常希望对其施以重惩。的确,修法需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改变目前食品安全法里面的2000到5万的低违规成本规定。
  不过法律有其自身的规律与适用标准,不能因人们情绪化的愤恨就破例地对某些违法者严刑峻法。就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看,首先需理顺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改变多头管理与互相打架的食品标准,整理各种食品安全标准,有则加勉,无则补充。此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执行了,即使有世间最严厉的食品标准,不执行也是枉然。而执行最关键的就是宏观层面的行政架构改革与制度设计。还有,事实上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寻租、“企业公关”等行为并不少见,谁来监管这些,谁有动力监管这些,也许要在修法时弄清楚。
  我们认为,是时候肯定和加大社会力量的监督了。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制度,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并予以公布”。坦白说,政府部门的确需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需要起到一个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应该积极允许第三方民间机构加入到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工作中来,这么做,一则可帮助提升行政机构的效率,一则中立的民间机构对于专业性方面做得更好,最后,有第三方机构参与,也有助于相关信息的披露更具公信力。
  在食品监管领域重视社会力量,还应表现在保障好人们集体诉讼的权利与便利,在消费者一旦遭遇食品安全问题侵袭时,他们能在制度的帮助下得以集体诉讼与维权,这将会与市场中的食品生产企业形成一种制约,而政府仅是充当一种规则的制定者与中立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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