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入调节角度看楼市个税
2013-03-04   作者:储著胜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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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晚, 楼市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在众人的期待中终于出台。出乎大家预料的是,细则规定要对房屋买卖的差价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规定超出了市场的预期,所以一时间社会上一片哗然。
    在我看来,楼市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是完全必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贫富分化严重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社会民众对此有着极大的不满和愤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每个人的禀赋、能力以及所处的环境各不相同,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有大有小,所以其从社会所获得的财富也就必然有差异,因此贫富差异是一种必然现象。对于这种差异,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调节,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税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有效的收入调节手段,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缩小贫富差距的工具。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贫富分化最主要的是由财产性收入导致的,其中房产又是最重要的一项财产,因此是否拥有房产,以及拥有房产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的多少。作为重要收入调节手段的个人所得税理应对以房产收入为主的财产性收入进行调节。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却恰恰相反,它所调节的主要是工薪收入而非财产性收入,其结果对居民收入差距只能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收入少的人承担了更多的税收;而有着大量财产性收入的人却只需要负担较少的税收。在此调节之下,社会贫富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进一步扩大了。
    现在国务院要求对房产买卖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一种纠偏行为:它使个人所得税调节目标瞄向了社会民众财产性收入——这正是当前社会贫富分化的主要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从收入调节角度来看楼市个人所得税,仅有20%的固定税率是不够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相比之下, 这种税率会更加有效地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我赞成对房地产买卖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该举措不应只作为楼市调控手段提出来,因为这样会低估其应有的社会意义。在社会各方积极谋求分配制度改革的形势下,个人所得税应该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社会贫富分化的作用,对楼市买卖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无疑就是顺应这一要求所采取的正确举措。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看待该规定,我们才能准确认识它出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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