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欠薪要追刑责更要权利救济
2013-01-24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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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临年关,讨薪都会成为舆论热词。与往年求助于不得已的“行为艺术”或偶然性的领导关怀不同,最高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不少寒冬里的讨薪者带去一份温暖和希望。
  刑罚是国家公共治理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在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中,欠薪本应只是个例,无需高擎刑罚利剑。当欠薪演化成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并带来社会不稳定等危害时,就有必要借助刑罚纠正严重失衡的市场秩序,故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刑法上的入罪并不必然带来治理的预期效果,刑事司法能否为恶意欠薪者编织一张严密的法网,首先依赖于定罪量刑规则的细致化和可操作化。
  着眼于审判实践,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在定罪量刑上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该罪“数额较大”的起刑情节,以及相应的刑期。这无疑为司法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操作规程,也为市场行为主体明确了后果预期。当然,和刑法一样,司法解释也是“纸面上的规定”,对欠薪者的威慑和对讨薪者的救助,前提都是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就此而言,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案,如何确保讨薪者的举报能够顺畅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如何确保公检法机关在立案、公诉、审判及执行等环节,不会受到地方利益干扰,都还有待观察。
  其实,对欠薪现象的法治治理,必须回归到权利救济上来。欠薪问题原本是合同违约现象,一般情形可由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获得救济,或诉诸劳动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制裁。我们不能因为强调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而忽略了一般欠薪案中的民事司法救济功能。如果每起欠薪案都能顺畅进入民事司法程序并得到公正审判,处于弱势地位的讨薪者能够获得及时而便宜的权利救济,也就不需要“最后手段”的刑罚出场了。
  长期以来,我们不太注重将劳动纠纷引入司法轨道,一些地方甚至排斥民事司法的介入,加之繁琐的程序和较大的成本,大多数讨薪者面对打官司望而却步,干脆选择“跳楼”之类的法外路径。因此,在寻求刑罚对恶意欠薪精确打击的同时,更要从劳资关系的法治视角,关注一般讨薪者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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