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工作人员“下海”也要遵循“冷冻期”
2012-12-26   作者:熊锦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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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做出明确规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笔者认为,筑牢证监会与监管对象间的防火墙无比重要,也无比正确。
  《公务员法》第102条有对公务员离职下海的冷冻期规定,目前证监会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其中干部也被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下海理应同样遵循《公务员法》有关冷冻期规定。
  不过,对证监会工作人员下海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目前证监会人员辞职到被监管机构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市场人士认为这也应该经过一定的冷冻期才能下海,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对此解释:被监管机构的上述职务有特殊性,他们主要是合规监管、风险管理,而不是经营性业务,甚至也不是一般公司决策层管理性业务,所以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经过批准可以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
  笔者认为,对这些特殊情况不经过冷冻期就可特许任职,同样不妥。公务员辞职下海的冷冻期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下海牟取私利。证监会工作人员不经过冷冻期就直接到被监管机构担任要职,尽管其职责是这些公司的合规监管、风险管理,但是,他们毕竟已经是被监管机构的人、而不是证监会的人,发挥作用是基于这些公司主体内部的角色定位,领取年薪超百万的报酬也是从这些公司领取,他显然从下海中获取了巨大利益。
  而且,证监会工作人员下海到被监管机构,要真正发挥作用受到不少局限。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只是,督察长无论是从聘任、考核乃至薪酬决定,都是由基金公司董事会来决策,与基民毫不相干,如此督察长又如何会主动为基民负责?或许他更愿意为基金公司负责,最终还是可能会步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俗套。目前基金伪市场主体地位之所以形成,与监管不到位有巨大关系,而其中深层次的原因确实值得思考。
  笔者以为,真要发挥证监会辞职人员的专业特长,让其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以提升这些机构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不如学习汇金公司的做法。汇金公司有个制度创新就是向入股国有银行派出股权董事,这些董事多数时间在银行上班,它参与银行董事会决策、但不参与日常管理事务;派出董事的人事关系留在汇金,其薪酬由汇金支付。
  借鉴汇金派出董事的思路,可以由证监会直接派员担任合规总监、督察长、首席风险官,从事日常的公司合规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但是其工作考核、工资决定和人事关系都保留在证监会。事实上,对被监管机构实行合规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有些也是证监会的应有职责,让证监会人员到一线监管,只不过是把监管关口前移,或者说实行嵌入式监管而已。当然,为减轻证监会经济负担,可向这些被监管机构收取一定年费,作为派驻人员的部分薪酬,让“羊毛出在羊身上”。
  总之,监管者应该筑牢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如此才能确保监管者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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