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改革让独董“独立”并“懂事”
2012-10-25   作者:安宁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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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应该是“独立”并“懂事”,但是,在中国很多独立董事却“不独立”也“不懂事”被贴上了“花瓶”的标签。对此,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越来越高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的日益完善,独立董事的“花瓶”现象必须要改变。
  从1993年的青岛啤酒设立两名独立董事成为我国第一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境内企业,到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制度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再到2006年的正式将独立董事纳入《公司法》,独立董事在中国的成长有近20年的时间,独立董事虽已“成人”,但是,许多人并没有履行成人应尽的责任。 
  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是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角色。然而,由于目前独立董事的选聘都是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的,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出现:如果独立董事不“配合”由大股东把持的董事会,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失去继续在这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机会。这也使得大多数公司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沦为“花瓶”和“摆设”。
  那么,独董该如何保持“独立”,且做到“懂事”?如何摆脱大股东的私人影响,发出自己真正的“独立意见”?笔者认为,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出来至少要先进行以下三项改革。
  首先,改变当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方式,不要让大股东控制这项权力。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无论是薪酬还是聘任,都是控股大股东说了算,无法真正独立。因此,未来可以由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一个独立董事数据库,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由协会来推荐、选派独立董事,并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或报酬,以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其次,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可以确保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有效、更严格的监管。独立董事在美国发挥很大的作用,是因为其在董事会属强势群,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据1999年的数据,美国的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成员的62%。而国内仅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同时,最好从法律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更多权限,比如允许独立董事拥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分红方案等重要财务材料,赋予独立董事对被监督人员的质询权等。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对独立董事行使权力进行详细的规定。
  第三,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都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因此要建立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当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或者执业水平不能够让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和监督部门满意时,就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而因其失职、渎职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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