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结构的变迁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增加了原有金融监管体系运行的成本,对原有监管制度、体制、目标和监管模式等提出新的挑战。
金融结构之所以能影响监管效率,本质上是由于不同金融结构有不同风险结构,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监管需求。
传统的金融结构是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商业银行在很长时间内在经济体中承担最主要的间接融资功能。银行导向型的金融结构以德国和日本较为典型。这类金融体系中,银行在吸收社会储蓄、配置社会资本、监控公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方面起主导作用。
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下,风险结构具有以下特征:金融风险的聚集点和承担者是银行及相关存贷款者;风险类别主要是银行信贷相关的信用风险,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相关的流动性风险等;整个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金融机构、产品和业务都较为单一,风险之间的联系相对隔离,较少有跨机构、跨市场传染的风险。
从金融监管历史看,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对银行等存款机构的监管。监管内容主要是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及质量控制以及存贷款业务中的风险。
伴随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提高的是金融需求多样化,在传统银行业外,非银行金融部门不断壮大,形成金融市场导向型的金融结构。美国和英国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股票和债券市场在将社会储蓄配置给企业、对公司经营施加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发挥比银行更重要的作用。
这种金融结构变迁改变了经济社会的风险结构。金融风险存在于更广泛的金融机构和交易主体中,而不仅是银行存贷款者之间。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丰富多样,除了信用风险外,因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导致的市场风险,以及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因人员、内部流程、信息系统等导致的操作风险等更加显现。不同金融产业、市场之间的风险不是绝对分割,容易彼此相互传导。更严重的是综合化金融集团的出现,使不同金融行业内部风险的存在形式更加隐蔽,也更易在集团内部进行传递和放大。
相对于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的风险分布更加广泛,风险表现更为复杂和隐蔽,且更容易传导和扩散。这相应要求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结构要适应性变化,使得一元化监管走向多元化监管,监管模式上从而产生基于金融部门的机构型监管和基于金融业务的功能型监管等。
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阶段。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比重相对下降,利用发行可对第三者转让的证券化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除了银行存贷款、股票、债券、基金等基础产品外,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有价证券逐渐增加,期货、期权、互换等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和数量都占到金融市场的相当比重。
由于更多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到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发行、持有中来,原来集中单一的风险分散到由更多投资者承担;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中,风险会进一步在交易者之间传导和扩散;大量复杂、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大多都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的,但其本身缺乏透明度。因而风险的分散程度更广泛,风险承担者更多,但对风险的认识更困难和不透明。
从风险类别看,除了金融市场固有的各类风险外,流动性风险日益成为重要的风险表现形式,因为金融机构日益频繁和高杠杆的交易要求更加灵活的头寸管理,日益复杂的资产负债结构要求更加精确的期限匹配,且日益频繁的市场波动也要求金融机构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加以应对。
金融证券化发展使得原本集中的风险分散化、原本单一的风险多样化,原本相对风险隔离的子市场成为复杂的风险转移者和风险承担者的关联网。
在金融证券化金融结构下,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量级会远大于传统金融市场,这种放大的风险对单个金融机构往往是灾难性的,对整个金融体系更易酿成系统性风险。
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证券化迅速发展,金融结构的“逆向倾斜”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趋势。于是,通过改革金融监管结构使之与逆向倾斜的金融结构相匹配,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