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了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III重点提高了对于银行的资本要求。作为中国版的巴塞尔III,《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6月出台,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8%)、储备资本要求(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1%)。如果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其他三项加总的结果是,我国大型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不过,在加上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后,总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变得更高了。 有人反对在中国引入更高的资本要求,其理由是这会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增长。实际上,为了满足更高的资本要求,银行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降低风险资产增速,二是增加资本。在资本能够顺利补充的情况下,资本要求提高后也不会损及实体经济。可见,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是否有效,决定了中国版巴塞尔III对于实体经济产生何种影响。 目前不少关于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资本工具创新,目的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问题在于,这两种资本最多只能解决三个百分点的资本充足率。如果逆周期资本要求按最高值(2.5%)计算,那么对于大型银行,其余11个百分点的资本充足率只能靠核心一级资本解决。因此,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机制,是资本充足率能否达标的关键。 核心一级资本由普通股及留存收益等构成。留存收益来自往年利润。为了增加留存收益,银行需要减少分红,因此必须争取到众多银行股东的同意。在会计处理上,分红与留存收益的待遇不同,前者可计入投资收益以及公司收入,而留存收益(即资本增值)则不能计入。为了保证公司收入的稳定,有的银行股东会希望银行分红率保持稳定。近年来,在银行融资压力之下,一些银行已降低了分红率,比如工商银行2007-2011年分红率分别为55.4%、50%、44.7%、38.3%、33.8%。如果进一步降低分红率,面临的阻力会进一步加大。 对于那些已上市的银行,可采取配股和增发来增加普通股,其中配股面向银行现有股东,增发面向新股东。不论是配股,还是公开增发,都需要股市的配合。如今股市走势低迷,七家上市银行的股价跌破净资产。这使得这些银行暂时失去再融资能力。在银行利润保持快速增长的时候,银行股价迭创新低,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对于银行未来的资产质量有担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潜在的融资压力。 几家大行的股价目前还在净资产之上,还可配股和增发。其中配股可以得到大股东的支持,因此应用得较多。尽管配股的确可解决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补充问题,只是由于所有股东都要按其现有持股比例购买相应数量的新增股份,配股会导致银行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固化。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的大股东(汇金加上财政部)持股比例分别是71%、79%、68%、57%。在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大股东持股比例还有不少下降空间。与国际上大银行通常的相对控股相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下降空间更是十分巨大。在配股模式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甚至为了拉抬股价需要而回购,进一步提高其持股比例,不利于银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以及治理结构的优化。 为建立既能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又能加快改革的新机制,组建基于民企的银行投资公司可以是一种选择。新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向银行注资、成为银行股东。这样既能向银行提供新的核心一级资本,又能引入民间力量,改善银行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加快银行改革。 民企可以单独出资入股银行,为什么需要通过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投资公司的形式?因为银行投资公司便于从政府获得有针对性的支持,也便于利用杠杆,扩大资金规模,便于形成民企合力,与其他银行股东博弈,便于避免个别民企股东向银行提出不合理要求。民企出资入股银行本来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在目前,民企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需要政府解决。此外,市场本身还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够成熟、高效,难以有效解决银行融资问题。另外,民企单独出资入股银行时,有可能会出现把出资入股作为对银行的支持,以此要求银行提供超标准的贷款。在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投资公司的情况下,银行股权与单个民企没有直接联系,可以避免上述问题。 不过,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投资公司也会面临一些困难,比如银行分红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分红给民企就会遭遇重复征税。在这方面,政府应考虑给予豁免权。 上述新机制不仅将为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开辟新来源,支持实体经济,还具有溢出效应,即分担银行资本补充所带来的压力,消解股市对于银行融资的过度担心,银行股价有望回升,融资能力也有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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