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使用地沟油生产7-ACA事件,再一次证明地沟油的无孔不入,以及地沟油监管的现实困境。地沟油侵入药品生产领域,是地沟油乱象之下的必然。在笔者看来,一个原本不应该发生的药企使用地沟油事件,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第一,并不排除地沟油变身生产7-ACA的背后,是地方保护和地方经济利益之下的产物。据称,2010年焦作健康元实现销售收入9.41亿元,实现净利润约为3.39亿元;当年,健康元实现营业收入44.73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亿元。焦作健康元当年净利润占健康元净利的近一半,7-ACA营业利润率也同比增加17.8个百分点至43.34%。 如此丰厚的利润是吸引企业不惜违规,也要缩减成本使用地沟油的主要原因。然而,这一仅2010年度就高达3.39亿元净利润又给地方创造了多少税收和收益呢?在地方眼中,这类利税大户无一不是需要重视和额外保护的对象,地方对其违规行为也可能长期熟视无睹。 第二,制度缺失,尤其是“标准”滞后,层层监管形同虚设。用地沟油生产7-ACA,意在用地沟油代替或部分代替豆油,而豆油是生产7-ACA过程中的关键一步,通过吸收豆油中的营养有益成分,可以养大细菌,再通过酶法生产出7-ACA中间体。焦作健康元购买的掺杂地沟油的豆油,就是用来提供所谓营养成分的。但地沟油所富含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有通过成品7-ACA进入下一步环节可能性,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可以说,在监管7-ACA的质量指标上长期缺乏操作标准,对于成品药同样缺乏一个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检测。但同时,一个原本可以检查到的违规行为,同样被人为“忽略”了。该药厂的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储存环节,有如此多道关卡,为什么都漠然置之? 这足以说明我国对药企监管失职的地方太多。某种意义上,相比同样性命攸关的乳品质量检验筛查,药品标准显然落后。 用地沟油生产药品原料,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只不过有关部门发现得太晚。然而,“亡羊补牢,未为晚矣”,针对类似的事件和问题,应以一个“铁的制度”来规制企业的良心。一方面,应加大地方政府对类似负面事件的责任,以制度性构筑来剥离个别地方为违法企业“打掩护”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除以一个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健全相关检测检验标准之外,监督监管应真正成为常态化,规范企业行为仅靠良心和道德是不够的,这就需要铁的制度和机制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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