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闻回放 |
|
|
刘尚希:按家庭计征个税太复杂不可行 |
南方日报 2012-07-22 |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刘尚希7月20日发表文章称,不得不承认,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从全球来看也是很高的。不少人呼吁要实行综合征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 |
网民:按家庭征个税可先试点 |
经济参考报 2012-03-28 |
很多网民认为,启动按家庭征收个税的技术准备是个好消息,希望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也不妨考虑在部分个人征信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先试先行。 |
媒体称中国正为按家庭征个税进行技术准备 |
人民网 2012-03-26 |
目前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 |
|
|
|
|
|
视
频 |
|
|
|
|
|
|
|
|
微博声音 |
|
|
·北京天相投顾公司董事长 林义相 |
如果只要说某事太复杂不可行,就可以不做了,那么这才是最简单的。 |
·四川大学教师 彭商强 |
在信息化计算机应用如此发达的现在,将个人信息捆绑统计属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居然被说成比登天还难。 |
·网友“回不去了的美好” |
我不认为不可行。国外的人口、劳动力、家庭的流动性也很强的,绝不比国内低。经济的高度发展势必引起劳动力的流动,也只有劳动力流动才能资源合理配置,经济向前发展。当然国企、政府公务员是百年铁饭碗,严重缺乏流动性的,可是给社会带来多少福利呢?为什么政府机构三公那么多钱就不怕麻烦呢?
|
·网友“不变的校园” |
想降税,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就可以了,确实没有必要按照家庭征税。征税成本高了,还是纳税人的负担。如果按照家庭征税,就得定义家庭的概念。那么,就会出现“购房家庭”、“纳税家庭”、“婚姻家庭”等等鬼把戏。越是复杂,越有利于有权人,越不利于老百姓。 | |
|
|
| | |
|
|
|
安体富:个税按家庭征收需迈三道“坎” |
在技术上首先要解决三个难题:第一是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性非常大;第二是老人家庭如果有多个儿女,那么这对老人夫妇就可以减免税负,但该算谁的?第三,中国人的隐性收入缺乏监督,信息无法全部联网,如银行、公安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联网,要如何才能做到信息透明?[详细] |
|
|
叶檀:“按家庭征个税”难在哪里 |
个税改革所需要的配套体制并不健全,按家庭征收个税面临信用与数据不实等拦路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最重要的是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而要取得真实的数据太难。[详细] |
|
熊志:不必夸大家庭综合税制改革成本 |
改革成本是不是真的“高到难以实施”,显然值得商榷。很多事情改起来的确复杂,却也不是完全无章可循,欧美等国都有成熟经验可借鉴。譬如地区差异,只需设置多层次的起征点和税率即可,相较于1913年互联网还未诞生就确立按户计税的美国而言,改革难度和成本无疑谈不上高昂。[详细] | |
|
惠民政策不该知难而退 |
|
|
|
张海英:“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是退步思维 |
纳税人的改革意识在进步,随着网络技术进步税收征管技术也在进步,而且,税收制度进步也是必然的。按家庭计征个税在多个国家可行,就偏偏在中国不可行?让人难以理解。其实,任何改革的成本最初都是比较高的,要通过不断改革来降低成本,就是成本从高到低的过程。[详细] |
|
|
李宁:按家征个税不可行刺痛“税感焦虑” |
被寄予减税厚望的个人所得税按家庭计征的改革被官方学者认为“不可行”,无意就是告诉人们,税收负担重将会持续一段时间,减税将又无望。这样,纳税人的税负痛感焦虑进一步增加。[详细] |
|
黄栀梓:控制征税成本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
现在个税收入长期由处于中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族“扛大头”,且存在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成员一样纳税的严重不公等问题。那么,我们拿什么解决收入、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呢?如果专家学者老是在那儿坐而论道、杞人忧天,有关部门必然会在税制改革中畏缩不前、无所作为。[详细] | |
|
不妨“边走边修” |
|
|
|
韩哲:按家庭征个税不能干等着 |
不仅仅是个税按家庭计征,很多本应深化的改革,就是在“条件不成熟”的说辞下一直原地转圈,结果从“条件不成熟”变成了“条件更不成熟”,导致改革进入一种非良性的循环轨道中。原因变成了结果,结果变成了原因,一项本可以有所推动的事情,就这样变成了一笔糊涂账。[详细] |
|
|
洛谭:按家庭征个税关键在决心和机制 |
“按家庭征个税难行”不是技术问题,更大程度上在于决心和机制。当然,按家庭征个税,部分既得利益群体的灰色收入将暴露在阳光下,这可能会引发人们的不满和抵触。[详细] |
|
毕晓哲:按家庭征个税何不“边走边修” |
任何一项税收机制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不应该等到条件完全成熟再考虑推出。我们可以一边给接受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群体以“优惠”,一边允许暂时未纳入新规则统计范围的群体继续以“个人为单位纳税”,这未必不是一种科学的过渡方式,也是一种更接近公平的税收模式。[详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