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不能让欺诈“合法化”
2012-02-27   作者:周文翰(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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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报道,2011年,画家沈女士从南京十竹斋拍卖公司花了近24万元拍回一件清代翡翠手镯,后来经检验,却是十足的假货。昨日,《现代快报》也报道,最近拍出2亿元高价的“汉代玉凳”实是邳州玉器作坊加工的“当代作品”。
  十年来类似的事情不少,可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现行的《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聪明的拍卖行纷纷把整份法律条文印在拍卖图录的前后,估计没人会细心地找到这一行小字,耐心捉摸下。
  艺术品拍卖遇欺诈,求助《拍卖法》无门,去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事——该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和拥有购买假冒商品的赔偿权,拍卖行律师又会告诉你说艺术品并非“生活消费”而是“投资产品”。
  对拍卖公司来说,现行法律当然有利于自己的业务开展,其中人士还声称之所以不保真,是出于鉴定体系的客观现实——专家鉴定各是其所是,难分伯仲;而仪器鉴定只可确定大致年代,无法具体到人。此论粗看有理,细想却是谬论,尽管鉴定有种种局限,也要付出成本,可并非无解。
  有关方面可以修订法律,规定拍卖后对真假发生争议可由买主举证,并排除专家鉴定之类的主观证据。比如,某人买了拍卖行声称的北宋画家甲创作的乙画,对真假有怀疑的,他只需用独立第三方的仪器鉴定该画纸张晚于宋代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就可证明乙是假画,此时根本不用具体到人。
  而且,就算在现行法律下,“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告知义务,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也值得怀疑。既然不能保证真伪,那拍卖行又为什么在画册、展览和新闻稿的每幅画下标出作者、年代这些信息?要真严谨的话,都应该是“据传”、“据有关鉴定”,并在拍卖会和预展的大门口张贴明显的字句,告知大家无法保证拍品的真假,而不是埋在一大堆小字中间做“炸弹”。
  艺术品拍卖市场乱象纷呈,背后不但可能存在欺诈,而且还涉嫌“洗钱”等犯罪行为。加强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监管,修改某些不合理的法规,已不能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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