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被证监会认定为性质“极为恶劣”,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却轻描淡写。或许正是因为判决结果遭到市场非议的缘故,昆明市检察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诉。
对绿大地案进行重新审理是广大投资者期盼的结果。不过,投资者如果寄希望于该案的重新审理能够对绿大地公司与相关高管作出重判的话,恐怕会大失所望。依笔者看,即便此案重审,也不可能重判,更不可能通过重审达到投资者所期盼的严厉打击欺诈上市行为的目标。
昆明市检察院抗诉理由之一是认为一审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终量刑偏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即便后果严重,也只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所以,即便重审,对绿大地公司的判决,也无非就是最多判决募资金额5%以下的罚金而已,并不影响该公司继续上市。而对何学葵等人来说,也只能是依法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能挽回何学葵因欺诈上市获利数亿元的事实。从昆明市检察院抗诉的第二个理由——应认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来看,对该罪的判决最多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何学葵等人来说,这样的判决对其利益的影响非常有限。鉴于现行法律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所以,绿大地案即便重审,也很难达到严惩欺诈上市者的效果。
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多次表示要严厉打击欺诈上市行为,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对现行的《证券法》和《刑法》予以完善,加大对欺诈上市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否则,严厉打击只能是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