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工资”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2012-01-12   作者:吴睿鸫(河北威县国税局)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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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年底,一则题为《史上最高公务员工资》的网帖在各大网站流传。帖子称,“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各类员工共65名,而该中心全年人员工资1913万元,人均年薪近30万,年薪最高的68万,最低的也有25万。这还不包括其他发放的实物以及现金等”。近日,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审计报告显示,媒体曝光的“天价工资”数额属实。
  对于此事,当时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表现相当地淡定,以所谓“内部讨论草案”、“已被领导否决”等说辞,来否认事情真实性,直到两年后审计署发布这份报告,公众才知道真相。此事中没有人受到行政处罚,所谓的“处理”,仅仅是把2008年改制后该中心主任仍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予以收回。
  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2009年末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723元。事业单位工资水平高出平均工资水平5倍有余,高出最低工资标准近30倍。倘若最牛工资这样继续上演下去,国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只会成为空谈。
  近年来,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垄断企业,最牛工资不断出台,但事情曝光后,大都毫发未损,最多是把多发的工资福利收缴上去,这无形中纵容了此类事件频繁发生。实际上,对此类事情完全可以用刑罚来遏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深圳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来讲,无论是经营性提成,还是“自有物业”收入,全部都属于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现在他们私自将数千万元化为个人的工资福利,实际是以单位的名义瓜分国有资产,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给“最牛工资”定侵占国有资产罪,不存法律障碍。与此同时,《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这起事件主要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所有受益者都应当将不当收益无条件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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