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财政的重心应是减税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
2012-01-10   作者:记者 金辉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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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所长访谈录

  经济参考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您认为,2012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在哪里?
  高培勇:2012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格局应保持中性,不宜对当前欧美经济形势呈现的新一轮震荡反应过度。在财政政策上,也就是应保持名为“积极”、实为“稳健”的格局。具体而言,那就是将财政赤字维持在10000亿元上下的水平,包括用举借国债方式弥补的赤字和动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的赤字。在此空间内,相应实施增支和减税两种举措。其中,结构性减税应当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心所在。

  经济参考报:那您认为,结构性减税主要减哪些税?调整路径是怎样的?
  高培勇:从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的格局可以看到,我国税收收入的70%以上都是间接税。而间接税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通常可直接嵌入商品售价之中,属于可通过价格渠道而转嫁的税;我国税收收入的90%以上,都是由企业缴纳的税。而由企业缴纳的税,作为其生产或经营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通常也要极力挤入商品售价之中,属于有可能通过价格渠道而转嫁的税。
  调整的方向是在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减少来自于企业缴纳的税,增加来自于居民缴纳的税。
  将结构性减税的谋划放入如此的背景之下,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肯定会接踵而来:可以也应当进入结构性减税视野的,主要是那些由企业缴纳、走价格通道转嫁的间接税。
  具体而言,在2012年,政府实施减税的重点应在于流转税。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三大流转税税种中,又应以增值税为主。为什么这样说呢?其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增值税的“扩围”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公布,营业税终归要被增值税“吃掉”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倘若不同时出台其他的配套措施,“扩围”后的增值税收入所占份额,将一下子窜升至50%以上。故而,从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的方向论,减税的主要对象,无疑应当锁定份额最大、收入最多的税种———增值税。
  其二,在间接税(流转税)中,如前述的情形,增值税不仅块头儿最大,而且还要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地盘。故而,从减税效应最大化的初衷论,减税的主要对象,当然要锁定于企业法人所缴纳的份额最大、收入最多、呈进一步增长态势的税种———增值税。
  其三,增值税“扩围”或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公布,可以抓住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契机,同时推出降低税率措施。两者双管齐下,实现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较大幅度下调。

  经济参考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谈到,2012年要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您认为,政策措施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执行的难点在什么地方?
  高培勇:从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载入“稳步推行物业税”的内容算起,房产税改革已经历时8年有余。沪渝两个城市的试点也已历时1年。从总的方面看,改革试点有进展,但仍面临着相当的困难。其所积累的经验,尚未达到向全国推广的时候。
  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真正难点,始终锁定于能否对存量而非增量房征税。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才是我们在房产税改革试点中面对的真正考验,才属于房产税改革试点中真正较劲的地方。
  问题是,这恰恰触动了我国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软肋”。我曾多次论证过,我国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基本图景就在于“间接”+“截流”。所谓“间接”,指的是,除了少许的例外,它基本上只适于征收间接税,而不适于征收直接税。所谓“截流”,指的是,它基本上只能征以现金流为前提的税,而不能征存量环节的税。适用于存量房的房产税总要对房地产所有人征收,所以,它必须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而不能绕开自然人或通过法人纳税人间接征收。适用于存量房的房产税也总要以房地产的存量价值为基础征收,所以,它必须面对存量税源的征管,而不能局限于流量或搬用适用于流量的征管安排。
  然而,这又绝非易事。无论如何,我们必须看到,对存量房征税试点所挑战的,不仅仅是重庆市一个地方的税收征管机制,而是整个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注意到中国长期沿袭的“政府管单位,单位管个人”的传统管理模式,还可以进一步说,它所挑战的,也不仅仅是中国税务系统的管理机制,而且是整个中国社会的管理机制。所以,重庆市也好,上海市也罢,房产税试点的目标和焦点,应当也必须瞄准于:找到一种可对接存量住房且适用房产税通行规则的“可持续”和“可复制”的征管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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